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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洲药品代理纠纷问题

广东 07-02 10:12  悬赏 0  发布者:wwwwwz…… 给我留言  回答:(1)
律师您好,我是a制药厂的一名员工。1998年3月2日b公司与我厂签订了《关于青蒿琥酯片开发国际市场委托书》,委托b公司向坦桑尼亚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在注册获得批准后,享有独家代理权,委托期限至1999年3月底。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在协议上签了字。 然后再委托书过期一年后,其代理人张某才告知桂林制药厂,坦桑尼亚卫生部门通过了注册登记。所以我们在2000年仍与其签订了独家代理协议,代理为期5年,这次只是协议如果b公司每年达不到一定的销售量,我方可委托别的公司共同销售。后坦桑尼亚卫生部将该药品的批准证书给了法国某公司。b公司既无明确的药品销售渠道,又无明确的通信地址,经济状况也不详,诚信状况一概不知,而国际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在无法与该公司及该公司公司代理人联系的情况下,a制药厂依照依照法律规定,将该药品的市场开发权给了法国某公司。 2003年2月,b公司的代表人张某以将代理权给了法国公司为由,使其损失了独家代理权五年会获得的利益,将a制药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b公司3600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未支付任何款项的情况下),企图空手套白狼,倾吞企业财产。 但是坦桑尼亚市政局说他们签发给b公司的营业执照仅用于经营中医诊所,不能够用于青蒿琥酯类药品的销售、批发或进口,我们当初签约时被b公司误导,并不知道他们的许可证是不能用于销售药品的。根据坦桑尼亚1978药品毒品法案,禁止任何人在没有药政局许可的情况下从事药品进口以用于生产、销售等。所以我们认为该公司是非法经营,不予以赔偿,这官司我们胜算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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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7-02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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