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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拿到钱并追究他刑事责任

吉林-松原 07-02 19:18  悬赏 0  发布者:wansui…… 给我留言  回答:(1)
2008年别人以给我孩子安排工作的名义 在我手里拿了20000元 今年2014年7月份才把他找到并报案 但是公安机关出面调解说把20000元给我这事情算拉到 因为当时没有报案 说过了诉讼期限了 我不同意没有要这20000钱 公安机关把人给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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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7-02 21:38
追诉时效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究:(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你这案子已经过了追溯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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