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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

北京-门头沟区 07-03 21:41  悬赏 0  发布者:又出交通事故…… 给我留言  回答:(4)
原承租人转让前未征得出租人之书面同意,但受让人已实际入住,并以承租人的意思缴付租金,出租人也予以收取的,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推定出租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权已转让,并事实上认可了该转让行为。
现在北京公产房法院有这样的规定吗?我的公产房案子正是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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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7-03 21:49
你好,我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追问:

公产房都不受理,你还提《合同法》!!!这是高级人民法院对公产房受理方面的一个意见。

回复时间: 2014-07-04 09:27
公产房一般不受理。
回复时间: 2014-07-04 10:30
公产房一般不受理。
追问:

有的地方高级法院下发的意见,对某些问题是受理的。

回复时间: 2014-07-04 17:07
公房的出租经过房屋产权人的同意。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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