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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

四川-凉山 07-06 01:09  悬赏 25  发布者:songyu……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原告》经中间人介绍于2012年7‍月8日在工商局协商一致达成由被告购买我的房屋协议,房屋作价248000元,被告已支付房屋款148000元,尚欠100000元,原、被告当时口头约定,原告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交给被告之日,被告交清欠款100000元,原告已向被告诚实信用交付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被告未交清欠款,原告的房屋面积为77平米。因撤迁补偿后面积为110平方米,当时李某为中介人,讲的价是148000元,并签了协议,共付了148000元,后来,原告觉得价格低了,通过双方协议达成了房价248000元的协议,这些是有介绍人和见证人当证人陈述的,原告是2012年5月30日搬离协议中的房屋的,原告宋顺海与沈书珍是夫妻关系,没有将出卖房屋的情况告诉沈书珍,但是被告对介绍人和见证人的证词否认,现在法院判决是证人的证言证明能力低于原、被告书面协议的证明能力,其证明内容的数据与书面证明的内容不符,对双方后来协商房屋价格为248000元不予采信,还有原告的妻子并没在卖房协议上签字,可法院把原告的妻子纳入卖房的甲方,法院也没来进行字迹比对调查,这个怎么办?请帮帮忙,上诉能胜利吗?请告诉我该怎么办??、、跪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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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7-07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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