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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现在与当时签的面积不符

山东-济宁 07-06 17:15  悬赏 0  发布者:723923……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13年12月买了套房子,当时房子没盖好,和开发商签订了一个《项目用款约定书》约定书里约定的是138平方的房子,现在让去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才给说房子比约定的大了近17个平方成155平方的了。多出的3%按全款剩余部分按半价。我想问下开发商是否违规,超出部分我是否有权不交钱?
  约定书里有一项(最终面积以房产局实际测量为准),这一项是不是把我的权利给剥夺了
 :听朋友说国家有个规定大体意识是超出3%买房人交全款,剩余的开发商免费赠予买房人。这项规定是不是只保护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人,像我们签订约定书的不再此规定的保护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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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7-06 17:47
若是双方签字的,合同有效。对此有约定从约定。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追问:

约定书里有一项(最终面积以房产局实际测量为准),这一项是不是把我的权利给剥夺了
138平方是开发商当初卖房时说的,155平方是现在房产局实际测量的
我们签的是《项目用款约定书》,大体意识是开发商用这套房子做抵押借用我的钱,不是正式的购房合同,它受不受《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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