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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被没收

河南 07-06 23:07  悬赏 0  发布者:135925…… 给我留言  回答:(3)
四年前,即2011年12月19日郑登快速通道附属物拆迁普查,由市、县、镇参加的调查组,对23+968地段当时已两年(现已五年多)树龄的350堆葡萄树,逐堆喷涂蓝漆作记,详细认真点数,分类登记填表、殿后控诉人签字、再按红色指印,双方确定认可,但未给控诉人只言片语的书面手续,当时,我就进行了质疑,但我们相信党和政府的一贯思维模式,还是忍气吞声的接受了现实。
三年后的2013年3月中旬,万万没有想到,组里公布补偿数据却难觅我的葡萄其踪。我三番五次到村询问,始终未果。4月1日,,我专程到镇求见拆迁办主任,他很不耐烦但又装模作样敷衍了事的翻了翻表册,没好气的大声说,“没有”,我问:喷漆、点数、登记、造册、按指印怎么会没有?他却更不耐烦且声高速快地“你葡萄在哪?我咋没见过,不可能有!”当时,我十分气愤,我反驳说:我一草根百姓,残年老朽有何胆量来骗政府!最后他假装一本正经的答复我,随后查查,电话通知你。
我们苦苦等了一个多月,又写了复查书面申请书,村里专干、组长、村民代表都签了字,要求再次复查,得到答复是“葡萄不补偿”,我追问:哪个文件规定葡萄不补偿,他却干脆利落的挂断了电话。
5月7日,问题反映到郑州市长电话室,李志刚却从一个被控诉人摇身一变,一下飚升到了凛然法官,这位既是运动员又成了裁判长的官老爷,那架势自然非同寻常,气急败坏、明目张胆的歪曲事实,采取颠倒黑白罔顾事实升级的卑劣说辞“属于抢栽、不予补偿”,作为纳税人供养的公务员,代表着一级政府的堂堂大官人,竟会说出这样极不负责的话来,试问李大人:你调查了吗?你有证据吗?你说昧良心的话,不觉脸红吗?你配当老百姓的父母官吗?
综上所述,可归纳为三:
1.“葡萄没有说”,不经认真调查,妄下断言,实属不作为行径,标准的官僚作风!
2.“葡萄不补说”,贼不打三年自招!在确凿事实面前,他不得不承认葡萄是有,但还要耍赖,有是有,就是不补偿。真应了:“是官刁是民”的古老名言!
3.“葡萄抢栽说”,说穿了,自己不作为、说轻了是失职,说准了是渎职!不但不敢正面承认,反而倒打一耙,贼喊捉贼、歪曲事实、颠倒黑白,不折不扣的强盗逻辑!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很明显,被诉人并未依法执行这一规定;《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样,被诉人仍然违法操作、并未履行“书面形式告知农户”这一法定程序。
我们不仅要问:
1.  普查登记时,葡萄已两年(有照片附后作证),何来“抢栽”?既然被控诉人断定控诉人是“抢栽”,那就拿出“抢栽”的证据来,拿不出证据就是彻头彻尾的“颠倒黑白”!
2.  为什么一个官至镇政府级别、且年富力强又身体健康的人,三次的说法是那么大相径庭、南辕北辙?是不是有点蹊跷、离奇?难道他有间歇性的某种疾病吗?
3.  为什么“没有”“不补”“抢栽”还要喷漆、点数、登记、签字、按指印?
到底是被诉人失职、甚至渎职?事实胜于雄辩!真相终归会大白于天下!
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给控诉人一个公正的答案!
最后控诉人强烈要求:
李志刚因失职而造成的350堆葡萄树含恨九泉,必须申雪!
李志刚因失职而侵犯控诉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彻底纠正!
李志刚因失职而造成控诉人的损失必须足额弥补!
控诉人将拭目以待!


再次感谢您能看完受害人的控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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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7-07 09:04
您好!
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
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
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等,应积极争取。
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与央视等知名有影响力的媒体合作曝光等多种方式来维权。
由于存在巨大利益的,因此各级政府层层截留,建议主动采取措施,斗争才能获得更多的补偿。
根据我们专业拆迁征收律师多年的经验,一般主动斗争会比没斗争获得补偿更多,甚至翻番。
详情可来电来访。
回复时间: 2014-07-07 09:05
属于违法行为,建议聘请律师诉讼解决,详情可致电。
回复时间: 2014-07-07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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