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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合同有没有问题
黑龙江-哈尔滨 07-07 20:47 悬赏 25 发布者:186868…… 给我留言 回答:(1) 贷 款 合 同
合同编号:BJ-SQ-201413279568
本借贷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签约各方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合同以昭信守。
借款方要保证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所作陈述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您是出于本人意愿签订合同的。
您有权签署本合同。本合同生效后,您必须按约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您因使用本合同项贷款进行
消费或经营时,与第三方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能作为您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
请借款方工整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及签字
借款方(甲方):
贷款方(乙方):北京双庆投资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
注 册 号:110105009522217
证件地址:
公司法人: 邓彬
常住地址: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010-58143868
甲方向乙方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放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以便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贷款
1.贷款金额: (人民币),贷款用途 。
贷款种类: (个人贷款或公司贷款)还款资金来源 个人 (个人或公司)。
2.贷款利率为月固定利率 0 .6%(六厘),(如:贷款一万元,一个月是60元的利息),利息按 按月 支付,本金合同到期归还,可以提前还款。
3.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还款方式为: 现金还款 ,借款本金 合同到期一次性还清 。
5.乙方必须将款项发放至甲方本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内。
银行户名:
收款账号:
银行开户行:
第二条 借款人的要求与保证
借款方请 北京双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作为借款保证方
1.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如违约愿意承担合同违约的责任。
2.借款人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3.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一、借款人违约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条款,借款人从其违约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2%计收利息,按日利率累计收利息。
(二)货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即按合同利率加收2%计收利息,日利率累计收利息。货款展期后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展期后利率加收2 %计收利息。
(三)借款人为按期付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二、借款人、保证人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停止发放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对违约人逃避贷款人的监督、拖欠债务及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进行信贷制裁,向有关部门、单位及金融同业通报,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三、在借款人、保证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时,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处以日利率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四条:签订本合同后,借款方办好一切手续,贷款方应在1天内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或由贷款方(银行)开出汇票发放给借款方。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汇票),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金额的10%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如借款方因故要解除合同必须向贷款方缴纳贷款金额的10%作为合同违约解除金。
第五条: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即有法律效应,如有一方违约即可向法院起诉,违约方将承担所有诉讼费用。借款方必须在签定合同后支付贷款金额百分之五的合同履行金后,贷款方才能安排拨款。(客户履行完合同程序之后,贷款方必须在一小时内将贷款本金一次性拨款到借款方账户上。借款方取款后,按时支付利息,本金合同到期归还。)
注:合同履行金是暂压在公司财务帐户里面的,合同期满后公司将全部退还给借款方。目的是为了防止个别客户工作比较忙推迟缴利息,如推迟缴息公司在银行信誉度会降低,跟银行合作会有不良记录,另一方面客户以后找银行贷款、办理信用卡也会出现麻烦。如果您工作比较忙推迟缴息,那公司会把您这个履行金当做利息给您先缴上去,您第二天再把利息补交进来!
条六条 借款人承诺如下:
一、发生下列情行之一,货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支付的款项如不足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贷款人有权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偿还本金、利息、罚息或相关费用等:
二、(一)本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贷款人按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行。
(二)借款人、保证人被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裁定和解。
(三)借款人、保证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四)借款人、保证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死亡。
(五)借款人、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及其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三、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合并、分立、名称及资本变更及其他原因改变经营管理方式或产权资质形式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减免。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1.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福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对借款方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给予保密。但因借款方未按期还款,贷款方为催收贷款而必须依本合同约定予以公布的情况除外。
3.无论是否有其他规定,在任何适用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的变化,负责解释和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解释或管理的变化,从而引致银行承诺;发放贷款或维持贷款的行为成为不合法的情况下,银行应通知借款人并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递交有关此类变更的证明。基于由银行向借款人作出的有关此变更的通知,银行的承诺即终止,且全部贷款本金和未付票据款项,连同利息和依本协议应向银行支付的所有其他款项均须于此类变更之日后继的计息日或依银行规定更早的日期完成支付。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1.借款方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需要将借款延期,应在到期前1天向贷款方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收逾期利息。
2.借款方保证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若不正当使用,贷款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借款方账户中收取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利代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借款方签订好贷款合同查询到贷款资金后,借款方必须在用于贷款方银行账户的流水资金作为银行流水账供银行及贷款方资金验证,验证通过后,贷款方将所有资金统一下款到借款方合同签订的收款账户上,贷款方有权利和义务监督审查借款方借款用途并承担借款人连带责任。
3.借款方保证自身在银行方面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所使用的贷款银行账户为本人使用,长期使用并有良好信誉,在银行有足够的信用度。如借款人发生特殊情况,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4.贷款方有权将借款人、保证人的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关有权向上述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借款人、保证人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范围内。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方式,本合同经借款方认可后签订如有违约条款没按照合同条款遵守办理即可冻结借款方所有名下银行账户和列入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及起诉法院,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第十条:合同变更或解除:除《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签订生效即有法律效应,如有违约条款即任何一方均可起诉法院。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声明条款
(一)借款人、保证人清楚地知悉贷款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借款人、保证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保证人要求,贷款人已对本合同条款进行详尽说明。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法律后果已全面充分理解。
(三)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如为“借新还旧”,保证人对此是知晓并自愿提供担保。
(四)借款人、保证人承诺具有独立或经合法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应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
合同最终解释权归贷款方所有。
借款人签字: 贷款方: 北京双庆投资有限公司
借款人手印: 法人签名:
日 期 : 年 月 日 法人手印:
合同编号:BJ-SQ-201413279568
本借贷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签约各方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合同以昭信守。
借款方要保证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所作陈述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您是出于本人意愿签订合同的。
您有权签署本合同。本合同生效后,您必须按约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您因使用本合同项贷款进行
消费或经营时,与第三方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能作为您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
请借款方工整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及签字
借款方(甲方):
贷款方(乙方):北京双庆投资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
注 册 号:110105009522217
证件地址:
公司法人: 邓彬
常住地址: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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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向乙方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放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以便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贷款
1.贷款金额: (人民币),贷款用途 。
贷款种类: (个人贷款或公司贷款)还款资金来源 个人 (个人或公司)。
2.贷款利率为月固定利率 0 .6%(六厘),(如:贷款一万元,一个月是60元的利息),利息按 按月 支付,本金合同到期归还,可以提前还款。
3.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还款方式为: 现金还款 ,借款本金 合同到期一次性还清 。
5.乙方必须将款项发放至甲方本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内。
银行户名:
收款账号:
银行开户行:
第二条 借款人的要求与保证
借款方请 北京双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作为借款保证方
1.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如违约愿意承担合同违约的责任。
2.借款人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3.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一、借款人违约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条款,借款人从其违约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2%计收利息,按日利率累计收利息。
(二)货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即按合同利率加收2%计收利息,日利率累计收利息。货款展期后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展期后利率加收2 %计收利息。
(三)借款人为按期付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二、借款人、保证人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停止发放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对违约人逃避贷款人的监督、拖欠债务及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进行信贷制裁,向有关部门、单位及金融同业通报,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三、在借款人、保证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时,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处以日利率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四条:签订本合同后,借款方办好一切手续,贷款方应在1天内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或由贷款方(银行)开出汇票发放给借款方。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汇票),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金额的10%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如借款方因故要解除合同必须向贷款方缴纳贷款金额的10%作为合同违约解除金。
第五条: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即有法律效应,如有一方违约即可向法院起诉,违约方将承担所有诉讼费用。借款方必须在签定合同后支付贷款金额百分之五的合同履行金后,贷款方才能安排拨款。(客户履行完合同程序之后,贷款方必须在一小时内将贷款本金一次性拨款到借款方账户上。借款方取款后,按时支付利息,本金合同到期归还。)
注:合同履行金是暂压在公司财务帐户里面的,合同期满后公司将全部退还给借款方。目的是为了防止个别客户工作比较忙推迟缴利息,如推迟缴息公司在银行信誉度会降低,跟银行合作会有不良记录,另一方面客户以后找银行贷款、办理信用卡也会出现麻烦。如果您工作比较忙推迟缴息,那公司会把您这个履行金当做利息给您先缴上去,您第二天再把利息补交进来!
条六条 借款人承诺如下:
一、发生下列情行之一,货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支付的款项如不足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贷款人有权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偿还本金、利息、罚息或相关费用等:
二、(一)本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贷款人按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行。
(二)借款人、保证人被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裁定和解。
(三)借款人、保证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四)借款人、保证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死亡。
(五)借款人、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及其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三、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合并、分立、名称及资本变更及其他原因改变经营管理方式或产权资质形式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减免。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1.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福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对借款方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给予保密。但因借款方未按期还款,贷款方为催收贷款而必须依本合同约定予以公布的情况除外。
3.无论是否有其他规定,在任何适用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的变化,负责解释和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解释或管理的变化,从而引致银行承诺;发放贷款或维持贷款的行为成为不合法的情况下,银行应通知借款人并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递交有关此类变更的证明。基于由银行向借款人作出的有关此变更的通知,银行的承诺即终止,且全部贷款本金和未付票据款项,连同利息和依本协议应向银行支付的所有其他款项均须于此类变更之日后继的计息日或依银行规定更早的日期完成支付。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1.借款方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需要将借款延期,应在到期前1天向贷款方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收逾期利息。
2.借款方保证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若不正当使用,贷款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借款方账户中收取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利代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借款方签订好贷款合同查询到贷款资金后,借款方必须在用于贷款方银行账户的流水资金作为银行流水账供银行及贷款方资金验证,验证通过后,贷款方将所有资金统一下款到借款方合同签订的收款账户上,贷款方有权利和义务监督审查借款方借款用途并承担借款人连带责任。
3.借款方保证自身在银行方面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所使用的贷款银行账户为本人使用,长期使用并有良好信誉,在银行有足够的信用度。如借款人发生特殊情况,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4.贷款方有权将借款人、保证人的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关有权向上述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借款人、保证人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范围内。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方式,本合同经借款方认可后签订如有违约条款没按照合同条款遵守办理即可冻结借款方所有名下银行账户和列入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及起诉法院,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第十条:合同变更或解除:除《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签订生效即有法律效应,如有违约条款即任何一方均可起诉法院。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声明条款
(一)借款人、保证人清楚地知悉贷款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借款人、保证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保证人要求,贷款人已对本合同条款进行详尽说明。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法律后果已全面充分理解。
(三)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如为“借新还旧”,保证人对此是知晓并自愿提供担保。
(四)借款人、保证人承诺具有独立或经合法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应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
合同最终解释权归贷款方所有。
借款人签字: 贷款方: 北京双庆投资有限公司
借款人手印: 法人签名:
日 期 : 年 月 日 法人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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