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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家公司刚工作正两个月,经理没说任何理由就口头把我辞退了

北京 07-08 08:48  悬赏 0  发布者:短信用户 给我留言  回答:(9)
我在1家公司刚工作正两个月,经理没说任何理由就口头把我辞退了,公司主动说多给1月公工资,按照新劳动法该怎么办,?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7-08 09:30
你好,如果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4-07-08 09:34
您好!口头辞退是不合理的,您与用人单位先进行协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您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建议您委托专业律师为您做法律指导,以便您更快、更好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具体的辩护意见请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4-07-08 09:58
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一个月的工资。
回复时间: 2014-07-08 10:03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计算.
  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如果没有提前通知的,需要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司法实践中,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通常只有一项会得到支持,你可以自己选择.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回复时间: 2014-07-08 10:03
您好,按照劳动法规定,如果是没有任何理由解除合同的,显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双倍补偿金,你工作两个月的话,支付一个月工资,是符合规定的。
回复时间: 2014-07-08 11:05
您好,公司无故辞退你,给你补偿一个月工资是合理的。
回复时间: 2014-07-08 12:43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回复时间: 2014-07-08 15:37
你好,如果多支付一个月工资,公司是可以辞退员工的。
回复时间: 2014-07-31 14:52
您好,如果公司无故跟您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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