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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变更

北京-朝阳区 07-09 10:38  悬赏 0  发布者:nantin…… 给我留言  回答:(15)
公司名称变更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问题补充:
麻烦在咨询一下,最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待岗职工的工资标准是什么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7-09 11:29
你好,不一定要变更合同
回复时间: 2014-07-09 10:41
可以不用,在劳动合同里注明一下变更名称即可。
回复时间: 2014-07-09 10:42
可以重新签订,也可以不重新签订。因为公司名称变更不影响其履行
回复时间: 2014-07-09 10:42
你好,一般不用的,在劳动合同里注明一下变更名称。
回复时间: 2014-07-09 10:45
不一定的
回复时间: 2014-07-09 10:54
一般需要签订。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追问:

生活费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多少有硬性规定么?谢谢

回答:

目前没有硬性规定,一般需要与当地生活水平持平。

回复时间: 2014-07-09 11:01
你好,无须重新签订,在劳动合同里注明一下变更名称。
回复时间: 2014-07-09 11:02
您好!公司名称变更的情况下,您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不重新签订但要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名称。
对于待岗职工的工资标准,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如有疑问,请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4-07-09 11:10
您好公司变更名称建议及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回复时间: 2014-07-09 11:59
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回复时间: 2014-07-09 14:20
你好,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生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金。但应明确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待岗工资没有具体 的法律规定,根据具体情形处理。
回复时间: 2014-07-09 15:05
您好,可以重新签订,也可以不重新签,
回复时间: 2014-07-09 15:18
你好,可以签也可以不签。
回复时间: 2014-07-10 11:41
你好,可以重新签定,把以前的时间写清楚。
回复时间: 2014-07-31 17:00
您好,建议最好重新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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