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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盗用我厂自来水从事商业经营牟利,是不是偷盗行为?

四川-乐山 11-20 20:10  悬赏 0  发布者:狄平一山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们是一家小型自来水厂,被汪林一家洗车,加水箱(大货车水箱,一箱水约500公斤左右,在其下游一公里的一个加油站每天加大货车水箱用我厂自来水平均40吨左右)的商户长期盗用自来水从事商业经营牟利。2008年11月下旬发现且确认(2003年新任合伙事务执行人曾对此提出过怀疑),12月2日报案,公安刑警第一次到现场察看刚开始认为是偷盗行为,因为对方也承认用的是我厂自来水,可时隔半小时后(刑警叫我厂人员去找零工挖开水管,去拿相机拍照,我厂已没人在现场了)就说不是偷盗行为,是民事纠纷。后来我厂又多次去找刑警队还是说不是偷盗行为,要么就说没有数量不好立案,要么就说前任合伙事务执行人口头答应过可以免费吃水云云。2002年4月我厂主水管道经过汪林房子后院坝时,付土地占用费650.00元,汪林在收款收据上签字。收款收据全部内容:“汪林后院坝管道安装永久性土地占用费650.00元,收款人配合、支持管道安装,确保顺利施工”。上面没有汪林一家可以免费饮用水,更没有汪林一家可以用于商业经营牟利,这是我厂与汪林一家唯一的一份文件。在时隔近两年的2010年10月20日,我厂向市委信访办反映情况后的10月28日公安局发出《不予立案通知书》:你厂于2008年12月2日控告汪林一家长期盗用自来水,我局经审查认为该案属纠纷,应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10月29日去刑警队拿《通知书》时,杨队在我厂沟通时说你们没有赔偿人家青苗费,试想,如果有青苗,岂能不赔!杨队又说:能否把那段水管关了,这样汪林一家就不能用了,关了,其他用户咋办,也不用水?11月3日我厂向该局申请复议:一、水厂与汪林没有签订供用水协议,双方之间没有任何供用水的法律关系,故不存在所谓的“纠纷”之说;二、汪林一家长期盗用水厂自来水从事商业经营牟利,是实实在在的偷盗行为,因为:第一,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在明知自来水是他人的合法财产,却据为己有从事商业经营牟利;第二、汪林一家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在水厂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在主水管道上安装分水管盗水(主水管就在其房子背后的墙脚下),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11月12日公安局通知领取《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内容: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原不予立案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维持原决定。从2003年直到现在一直盗用我厂自来水,却“没有犯罪事实”,这使我们很不理解,假如每一个用户都像汪林一样,那我们水厂的合法权益怎样才能得到保全?请问李律师,汪林一家长期盗用我厂自来水,是否已构成盗窃罪(当时先报案派出所,所长测算一下金额约4—5万元,叫报刑警队) ,公安局认定的:没有犯罪事实能否成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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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1-21 22:38
1、你们可以到检察院反映一下情况,要求其督促公安机关立案。
2、你们可以提前民事诉讼,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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