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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问题,孩子户口问题
北京 07-12 20:44 悬赏 0 发布者:丁1990 给我留言 回答:(8) 请问孩子是北京的户口,我是外地的如果离婚孩子给我,那孩子的户口会有变动吗?孩子一直是他爷爷奶奶带着,如果走法院孩子会给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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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北京-朝阳区]
- 常路律师 VIP
- 电话:15901128689
- 305834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7-12 20:48
您好!
1 不会变;
2 孩子的抚养权建议男女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孩子的抚养权一般以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如果孩子较小(未满2周岁),一般由母亲抚养,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对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以其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1 不会变;
2 孩子的抚养权建议男女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孩子的抚养权一般以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如果孩子较小(未满2周岁),一般由母亲抚养,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对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以其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宁夏-银川]
- 刘晓梅律师 VIP
- 电话:13723370990
- 93473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7-12 21:37
你好,户口不会有变动,如果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给你的可能性不大。
- [北京-海淀区]
- 徐卫东律师
- 1130943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7-12 20:49
你好,户口问题咨询户籍管理部门。婚姻法确立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比如,住房情况、收入情况、思想品德情况、身体情况都是考虑因素。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可以自己选择随母亲或者父亲生活的。
- [北京-朝阳区]
- 李建成律师
- 966750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7-12 20:53
你好,户口不会变。
- [北京-朝阳区]
- 怀向阳律师
- 377915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7-12 23:55
你好,户籍问题请咨询一下户籍派出所,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看具体情况的。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7-13 08:12
户口不会变动,除非自己主动迁移。抚养权按照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判决。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7-14 10:21
你好!通常情况下,抚养权判给你,不会直接导致户口发生变化,户口可以继续在父亲那。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你可以先和对方协商,无法协商的话就只能等待法院判决了。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给更适合抚养孩子的一方,主要会从经济条件、生活环境、身体状况、与孩子亲密程度、孩子的年龄、性别等多方面来考虑。现实案例中,未满两周岁的孩子一般优先判给母亲抚养,如果孩子年满十周岁,法院通常会询问孩子的意见。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7-30 15:32
您好,户口问题建议咨询户籍部门。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依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长期的司法实践,其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依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长期的司法实践,其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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