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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东郭先生”,还是“诈骗犯”?

福建-泉州 07-13 16:56  悬赏 0  发布者:正二班 给我留言  回答:(2)
泉州的洪百伟和洪小红曾是中学同学,洪百伟曾在泉州市建行上班。洪百伟允诺洪小红:月息2-3分可用于借贷“搭桥”,审计知六年间洪小红通过收取他人的低息钱款,先后通过银行汇给洪百伟共计1092万元,洪百伟后来把钱款用来作为抄期货、股票等,洪百伟把所得也已先后转汇还给洪小红2072万元,但由于洪百伟后期的期货操作失利,资金无法再维持周转,告知洪小红实情,暂时再也无力还给洪小红允诺的那么多利息,结果还欠洪小红两千多万元,洪小红仍提出洪百伟还给她的欠款,洪百伟辞去了银行职务,并只得把自己住的套房、店面、剩余资金交由洪小红等处理,并允诺还会尽力争取赚钱还洪小红。
     后来洪小红通过“努力”又报案告洪百伟诈骗,使洪百伟被市检察院起诉洪百伟“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上站在洪百伟一方的群众认为:虽然洪小红手上有洪百伟写给的两千多万元的欠条,但是因为由于洪小红实际上已经拿回了借给洪百伟的本金(不多于1092万元)的两倍多点的钱款(2072万元),等于洪百伟实际上已经为洪小红赚回了1000多万元,所以洪百伟根本没有非法占有洪小红的钱款的诈骗意愿和行为,反而是由于洪百伟与洪小红的这几年的交易造成洪百伟倾家荡产(洪百伟的公职被辞,住房、店面、剩余现金都交由洪小红等处理)和失去了自由(关在看守所已经一年多了),且洪百伟还向洪小红允诺虽然现在无力还洪小红所欠的钱款,但会在下半生尽力再争取赚钱还给洪小红。从洪百伟、洪小红双方的实际钱款转向情况看,洪百伟更像是实际上的受害人,而洪小红是实际上的受益人,检察院被人“努力”争取要告洪百伟“诈骗罪”,法院也是不可能认定洪百伟有诈骗罪的!除非又被“努力”了。洪小红告洪百伟没有同学情也没有人情味!就像几年前,国家关闭了各地的基金会,基金会都是最多还给储户本金而已,而没有还给储户原定的利息款。何况洪百伟倾家荡产且已经还给了洪小红本金的两倍的钱款了,洪小红不该不知足了。洪百伟没有占有洪小红的钱款的结果,谈不上诈骗!认定洪百伟有“诈骗罪”根本站不住脚!
    还有人认为:如果洪小红会换位思考,没有钻到钱眼里去,那么洪小红因为洪百伟的努力抄期货而实际得益了1000多万元,洪小红应该拿出感恩的一颗心,讲点情与理,洪小红现在该是报答洪百伟的时候了,应该拿出洪百伟曾为洪小红赚得的钱的一部分来帮助洪百伟,救洪百伟于水深火热中,帮洪百伟东山再起,而决不应该做出这一件缺乏人情味的所谓告洪百伟诈骗的令人不齿的事!企想通过告洪百伟诈骗,再把洪百伟的店面、住房等再占为己有,使洪百伟连个可归家都没有,把同学情、朋友情抛到九霄云外了!
      状告洪百伟的洪小红的家人坚持认为:洪百伟写了欠条,而且欠的钱款数不是小数目,“允诺”了也写了欠条,当然要还。当时洪百伟说钱款是用来做借贷,后来却用于做期货,就是欺诈。洪百伟还不起欠款,告洪百伟“诈骗”就是要让政府来处理!
     以上事例写出来与大家分享,意在大家也来谈谈发表看法:就这个案情谈情、谈法、谈理、谈洪百伟是帮了人的“东郭先生”?还是害了人的“诈骗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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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7-13 17:09
这样可以报警的
回复时间: 2014-07-15 15:17
是否构成诈骗,一要看主观方面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二要看客观方面是否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并使受害人交付了较大数额的财物。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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