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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申请书
福建-泉州 07-17 10:52 悬赏 0 发布者:lzb780…… 给我留言 回答:(0) 申请人:易丽珍,女,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魁斗镇尾溪村田中洋77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108107462,联系电话 。
请求事项:
请求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责令安溪县公安局魁斗派出所对加害人易树明、易树强、李景明、李生勇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月31日晚,受害人因债务问题与加害人易树明、易树强发生纠纷,而后被加害人易树明、易树强打晕并捆绑送至安溪县第三医院。受害人在安溪县第三医院苏醒后呼救,但主治医生李景明不予以理睬,并交待他人不用理会受害人,而后在未对受害人进行系统检查诊断的情况下,伪造病历说申请人是由派出所捆送,实际派出所没有参加捆送申请人,是医生李景明伪造病历的,随即作出受害人患有偏执型精神病的诊断,并让受害人非自愿性住院57天。
受害人采用了非正常方式才获准出院。出院后,受害人多方调查得知,加害人易树明、易树强将受害人送到安溪县第三医院时,并未提供任何相关手续证实其与受害人之亲属关系。而安溪县第三医院院长李生勇也一直到2011年8月16日至8月23日才到安溪县魁斗派出所调查核实受害人与加害人易树明、易树强的兄妹证明等相关材料。另外,加害人易树明通过其社会关系复印了受害人住院的医保发票存根联并加盖了镇政府公章后报销牟利。
我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申请人和加害人易树明、易树强是债务问题和户口迁移,本村村长可以做证,申请人认为加害人为躲避申请人追讨债务,谎称申请人有精神病,并在众目睽睽之下将申请人打昏捆绑送至安溪县第三医院,而李景明、李生勇在无任何相关证据材料的情况下仅听易树明、易树强一面之词边伙同伪造病历其将申请人强制收治,导致申请人失去人身自由长达57天。鉴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易树明、易树强伙同李景明、李生勇非法剥夺申请人的人身自由,情节极为恶劣,四人的违法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当申请人易丽珍请求安溪县公安局魁斗派出所对此四人进行刑事立案时,公安机关不仅不立案,也不告知申请人不立案的真实原因,出具的书面材料更是胡乱书写,毫无规范可言。该案至今无果。申请人将加害人违法的证据材料,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不予以调查,连到本村村委会调查了解也没有。
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办事,严惩犯罪,以履行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之职责。但公安机关的做法却令申请人无比失望。2011年1月31日当晚,派出所民警没有进行任何调查,而是眼睁睁看着受害人被加害人易树明、易树强打昏捆绑不进行任何制止。即使受害人确实患有精神病,公安机关也不应放任其殴打受害人直至昏迷。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易树明、易树强、李景明、李生勇四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犯罪事实清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责令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将各加害人绳之于法,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请求事项:
请求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责令安溪县公安局魁斗派出所对加害人易树明、易树强、李景明、李生勇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月31日晚,受害人因债务问题与加害人易树明、易树强发生纠纷,而后被加害人易树明、易树强打晕并捆绑送至安溪县第三医院。受害人在安溪县第三医院苏醒后呼救,但主治医生李景明不予以理睬,并交待他人不用理会受害人,而后在未对受害人进行系统检查诊断的情况下,伪造病历说申请人是由派出所捆送,实际派出所没有参加捆送申请人,是医生李景明伪造病历的,随即作出受害人患有偏执型精神病的诊断,并让受害人非自愿性住院57天。
受害人采用了非正常方式才获准出院。出院后,受害人多方调查得知,加害人易树明、易树强将受害人送到安溪县第三医院时,并未提供任何相关手续证实其与受害人之亲属关系。而安溪县第三医院院长李生勇也一直到2011年8月16日至8月23日才到安溪县魁斗派出所调查核实受害人与加害人易树明、易树强的兄妹证明等相关材料。另外,加害人易树明通过其社会关系复印了受害人住院的医保发票存根联并加盖了镇政府公章后报销牟利。
我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申请人和加害人易树明、易树强是债务问题和户口迁移,本村村长可以做证,申请人认为加害人为躲避申请人追讨债务,谎称申请人有精神病,并在众目睽睽之下将申请人打昏捆绑送至安溪县第三医院,而李景明、李生勇在无任何相关证据材料的情况下仅听易树明、易树强一面之词边伙同伪造病历其将申请人强制收治,导致申请人失去人身自由长达57天。鉴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易树明、易树强伙同李景明、李生勇非法剥夺申请人的人身自由,情节极为恶劣,四人的违法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当申请人易丽珍请求安溪县公安局魁斗派出所对此四人进行刑事立案时,公安机关不仅不立案,也不告知申请人不立案的真实原因,出具的书面材料更是胡乱书写,毫无规范可言。该案至今无果。申请人将加害人违法的证据材料,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不予以调查,连到本村村委会调查了解也没有。
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办事,严惩犯罪,以履行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之职责。但公安机关的做法却令申请人无比失望。2011年1月31日当晚,派出所民警没有进行任何调查,而是眼睁睁看着受害人被加害人易树明、易树强打昏捆绑不进行任何制止。即使受害人确实患有精神病,公安机关也不应放任其殴打受害人直至昏迷。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易树明、易树强、李景明、李生勇四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犯罪事实清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责令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将各加害人绳之于法,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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