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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是〈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辽宁-营口 07-18 10:47  悬赏 0  发布者:138407…… 给我留言  回答:(3)
专家您好: 
我是大石桥市人社局纪委书记张维杰、政协委员。2013年12月9日早8点20分左右,我上班走到人大西墙外时,突然被两名手持镐棒的歹徒将我身体多处打伤,然后坐上事先准备好的轿车逃之夭夭。
案发后公安机关立即调取案发地的监控录像,发现作案人员三人以上。经过侦察终于在4月24日将其中的一名凶犯林荣举抓获(其它人员在逃)。对林荣举先做出行政拘留,然后改为刑事拘留。林荣举在拘留期间承认打人事实,只说打错人了,拒不交待幕后指使和打人原因。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名,将全部材料上报大石桥市检察院。检察院在提审时,一是林荣举在他人的指点下当场翻供;二是有企业大老板给罪犯说情;三是虽然当时我住进医院,伤的挺重,但经过治疗恢复较好,直观看鉴定不上轻伤害,而我又放弃了鉴定。正好符合检察院的想法,往《伤害罪》上靠。按伤害罪定罪凶罪就定不上罪了,正好放人。于是大石桥市检察院于2014年6月13日做出撤销大石桥市公安局《寻衅滋事罪》的认定罪名,做出不批捕林荣举的意见书,将林荣举无罪释放。
这是一起雇凶伤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暴力性案件,背后有人指使,有预谋、有计划实施犯罪,只不过在犯罪过程中没有看准要打的人。我不是凶犯的特定目标,是随意性打人。如果我就是凶犯要打的人就据有特定性。随意性是不是应按《寻衅滋事罪》定罪,而特定性是不是应按《伤害罪》定罪,检察院的做法,我有些疑惑。向我这种情况凶犯应该按那种罪定罪。
请专家解答。
谢谢!










大石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维杰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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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7-18 11:00
你好,犯罪嫌疑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回复时间: 2014-07-18 11:02
据你所述,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回复时间: 2014-07-21 11:43
如果目的很明确,是专门针对你,则应定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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