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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右旗法院枉法裁判控告书
江苏-无锡 07-18 14:24 悬赏 0 发布者:ewgweg 给我留言 回答:(1) 各位领导:
我叫兰树春,是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居民。我的父亲兰振福于2010年8月11日与焦淑梅登记结婚。婚后续建了一座三层楼房(2008年此楼房已动工),拖欠了部分债务。2012年11月13日,我父亲委托赤峰市公证处制作公证遗嘱一份,将全部财产指定由我一人继承。当月27日,我父亲因病去逝。
2013年1月28日,焦淑梅以“继承兰振福财产份额”为由,将我爷爷兰廷云列为被告,向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将我和我姐兰淑玲追加为被告。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共同财产“三层楼房”(我和焦淑梅各占50%份额)的所有权均没有异议。在此基础上,原告焦淑梅向法院申请对三层房屋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进行分割。经法院委托赤峰天意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该房屋市场价值为1372677元。
焦淑梅明确表示对此价格不予认可,但经右旗法院对其释明后,焦淑梅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和鉴定费。据此,焦淑梅已经以自己的行动表示其放弃重新鉴定的权利。2013年12月11日,右旗法院组织第四次开庭。在庭审中,法官询问原告焦淑梅,是否同意竞价,焦淑梅明确表示不同意。那么按照审判惯例,原审法院应以1372677元作为依据将争议的楼房作价分割,本案纠纷便得以化解。另人万万没想到的是,四个月后(2014年4月15日),控告人收到的(2013)右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中,却来了个一百八十度的大逆转,使得控告人不得不怀疑案件的走向是受到了外界人为因素的干扰,进而使得承办法官不得不作出如此荒唐可笑的判决。具体理由如下:
一、案由无端发生变更
2013年1月28日,右旗法院向我爷爷兰廷云送达的开庭传票上,清晰标注着“案由:继承纠纷”。2013年3月13日,法院向我和兰淑玲送达的《巴林右旗人民法院追加当事人通知》中的表述是“本院受理原告焦淑梅诉被告兰廷云继承纠纷一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通知你方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由此可见,本案的案由是继承纠纷毫无争议。而判决书中却认定:“原告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其对位于巴林右旗大板镇查干沐沦街西段路南在建房屋享有50%产权。”本案历时十四个月,经过四次庭审,控告人清楚记得原告焦淑梅从未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假借原告之名,擅自变更诉讼案由,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的规定。分明就是在为最终判决作铺垫,借以达到以合法形势掩盖其非法目的。亵渎了法律的尊严,更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评估费用承担显失公平
本案中,要求以评估价对遗产进行分割的的是焦淑梅,提出评估申请的也是焦淑梅,据此说明焦淑梅的诉讼目的是将三层楼房以作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而不是确认其权利份额。另外,既然没以支付对价的方式对房屋进行分割,说明原审法院没有采信评估报告,而评估报告当然也没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对本案没有任何意义,那么判决控告人承担一半的鉴定费用,依据从何而来?
三、一审判决:“位于大板镇查干沐沦街西段路南侧楼房一栋(面积为850平方米,三层、建设工程许可证号为2008-073号)的50%产权归原告焦淑梅享有。”使得本案重归原点。
对于原告焦淑梅所享有的50%产权,控告人一直认可,从未提出任何异议。并且在我父亲兰振福委托制作的公证遗嘱中,也予以明确。所以,法院对存在争议的遗产继承分割问题置之不理,却非要假借原告之名,擅自变更案由,然后对本不存在的争议进行判决确认,意欲何为?况且,作出的判决结果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也没有发挥法院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职能,未能审结事了。
另外,在没有收到判决书之前,右旗法院主管民事的王姓院长亲自打电话给我姐兰淑玲,让我姐去法院协商,这种行为做法正常吗?法院判案都需要和当事人商量吗?正常程序通知当事人做什么应该是主审此案的法官,而不是院长,至此对王姓院长的行为产生质疑。我姐兰淑玲在与王姓院长对话中,王姓院长表示,‘‘这判决没问题,跟没判一样,不损害当事人权益,如果你不服可以上诉,往上滚’’。这是院长应该说的话吗?本法院能解决的为什么不解决,目的何在?此判决已给控告人在精神上,生活上,经济上造成严重伤害。本案原告焦淑梅长期去我家进行挑衅,说房产有她一半,致使我爷爷兰廷云和焦淑梅在争议时将右腿摔骨折,现已神智不清,卧床不起,这正是王院长口中的“不损害当事人权益的判决”所引发的恶果,难道这份判决真的不损害当事人权益吗?这种伤害的结果应不应该由法院来承担?试问,法院审案,不损害当事人的权益就可以肆意妄为?所谓的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是建立在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变更案由的基础之上。正所谓,我判或不判,纠纷还在那里。国家设立审判机构目的何在?不能秉公执法,要这些借法律之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蛀虫又有何用?
控告人实是万般无奈才具书控诉,现本案已上诉至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为避免重蹈覆辙,避免控告人再次受到伤害,恳请各位领导给予关注。同时,对巴林右旗法院具体办案人员及分管领导徇私枉法之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在维护控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还人民群众一个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控告人:兰树春
2014年 6 月 30 日
我叫兰树春,是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居民。我的父亲兰振福于2010年8月11日与焦淑梅登记结婚。婚后续建了一座三层楼房(2008年此楼房已动工),拖欠了部分债务。2012年11月13日,我父亲委托赤峰市公证处制作公证遗嘱一份,将全部财产指定由我一人继承。当月27日,我父亲因病去逝。
2013年1月28日,焦淑梅以“继承兰振福财产份额”为由,将我爷爷兰廷云列为被告,向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将我和我姐兰淑玲追加为被告。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共同财产“三层楼房”(我和焦淑梅各占50%份额)的所有权均没有异议。在此基础上,原告焦淑梅向法院申请对三层房屋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进行分割。经法院委托赤峰天意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该房屋市场价值为1372677元。
焦淑梅明确表示对此价格不予认可,但经右旗法院对其释明后,焦淑梅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和鉴定费。据此,焦淑梅已经以自己的行动表示其放弃重新鉴定的权利。2013年12月11日,右旗法院组织第四次开庭。在庭审中,法官询问原告焦淑梅,是否同意竞价,焦淑梅明确表示不同意。那么按照审判惯例,原审法院应以1372677元作为依据将争议的楼房作价分割,本案纠纷便得以化解。另人万万没想到的是,四个月后(2014年4月15日),控告人收到的(2013)右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中,却来了个一百八十度的大逆转,使得控告人不得不怀疑案件的走向是受到了外界人为因素的干扰,进而使得承办法官不得不作出如此荒唐可笑的判决。具体理由如下:
一、案由无端发生变更
2013年1月28日,右旗法院向我爷爷兰廷云送达的开庭传票上,清晰标注着“案由:继承纠纷”。2013年3月13日,法院向我和兰淑玲送达的《巴林右旗人民法院追加当事人通知》中的表述是“本院受理原告焦淑梅诉被告兰廷云继承纠纷一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通知你方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由此可见,本案的案由是继承纠纷毫无争议。而判决书中却认定:“原告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其对位于巴林右旗大板镇查干沐沦街西段路南在建房屋享有50%产权。”本案历时十四个月,经过四次庭审,控告人清楚记得原告焦淑梅从未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假借原告之名,擅自变更诉讼案由,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的规定。分明就是在为最终判决作铺垫,借以达到以合法形势掩盖其非法目的。亵渎了法律的尊严,更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评估费用承担显失公平
本案中,要求以评估价对遗产进行分割的的是焦淑梅,提出评估申请的也是焦淑梅,据此说明焦淑梅的诉讼目的是将三层楼房以作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而不是确认其权利份额。另外,既然没以支付对价的方式对房屋进行分割,说明原审法院没有采信评估报告,而评估报告当然也没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对本案没有任何意义,那么判决控告人承担一半的鉴定费用,依据从何而来?
三、一审判决:“位于大板镇查干沐沦街西段路南侧楼房一栋(面积为850平方米,三层、建设工程许可证号为2008-073号)的50%产权归原告焦淑梅享有。”使得本案重归原点。
对于原告焦淑梅所享有的50%产权,控告人一直认可,从未提出任何异议。并且在我父亲兰振福委托制作的公证遗嘱中,也予以明确。所以,法院对存在争议的遗产继承分割问题置之不理,却非要假借原告之名,擅自变更案由,然后对本不存在的争议进行判决确认,意欲何为?况且,作出的判决结果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也没有发挥法院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职能,未能审结事了。
另外,在没有收到判决书之前,右旗法院主管民事的王姓院长亲自打电话给我姐兰淑玲,让我姐去法院协商,这种行为做法正常吗?法院判案都需要和当事人商量吗?正常程序通知当事人做什么应该是主审此案的法官,而不是院长,至此对王姓院长的行为产生质疑。我姐兰淑玲在与王姓院长对话中,王姓院长表示,‘‘这判决没问题,跟没判一样,不损害当事人权益,如果你不服可以上诉,往上滚’’。这是院长应该说的话吗?本法院能解决的为什么不解决,目的何在?此判决已给控告人在精神上,生活上,经济上造成严重伤害。本案原告焦淑梅长期去我家进行挑衅,说房产有她一半,致使我爷爷兰廷云和焦淑梅在争议时将右腿摔骨折,现已神智不清,卧床不起,这正是王院长口中的“不损害当事人权益的判决”所引发的恶果,难道这份判决真的不损害当事人权益吗?这种伤害的结果应不应该由法院来承担?试问,法院审案,不损害当事人的权益就可以肆意妄为?所谓的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是建立在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变更案由的基础之上。正所谓,我判或不判,纠纷还在那里。国家设立审判机构目的何在?不能秉公执法,要这些借法律之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蛀虫又有何用?
控告人实是万般无奈才具书控诉,现本案已上诉至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为避免重蹈覆辙,避免控告人再次受到伤害,恳请各位领导给予关注。同时,对巴林右旗法院具体办案人员及分管领导徇私枉法之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在维护控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还人民群众一个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控告人:兰树春
2014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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