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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责任

山东-泰安 07-18 18:05  悬赏 0  发布者:XMJXMJ 给我留言  回答:(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第十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推定原则认定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驾车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弃车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同等以上责任。
(二)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承担同等责任。
请问: 条例不如规则明确, 交警认定事故责任应依据“条例”还是“规则”?同等以上包括同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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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7-18 18:18
一般依据条例。
回复时间: 2014-07-18 18:33
应当依据条例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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