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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协议纠纷

河北-廊坊 07-18 18:30  悬赏 0  发布者:酒色财气 给我留言  回答:(0)
贷款协议 

由于小王与小张开工沙场没有资金,现已和别人贷款,经协商条款如下:
    一,贷款数额为146000元利息3分5厘,计利时间2013年3月24日至2014年3月24日,如果顶楼房给放贷人另补5万元的利息保障费用
    二,自以带乱当天起到月底清利
    三,拿小王楼房首付收据抵押
    四,还款时间不能超10天,如超10天利息按整月算
    五,如果还不上利息放贷人有权利收回楼房,贷款人不能干涉,但利息还不能不给
    六,款由小张往回贷,由小王出条据,如果还款有问题由小张和放款人处理或收回楼房后,本合同效力终止,小王不能反悔,如有反悔,一切法律责任由小王一人承担
    七,放款人收回楼房后,贷款人小王所交房贷放款人需原数退回,房贷偿还义务,贷款方王国安不在负责按揭贷款。
    八,合同由法律公证处公证


甲方签字:小王    身份证号: 622323xxxxxxxxxxxx11130
甲方签字:小张    身份证号: 612726xxxxxxxxxxxx11130

                             2013年3月24日

问题一:利息是4万多,小王和小张一起对半还利息,小王已经还了属于自己的部分,2013年把楼房转让给放贷人,现在是否需要再还上面所说的5万元的利息保障费用?
问题二:第六条:收回楼房后,本合同效力终止,这一条又怎么理解?是说楼房转让给放贷人,这个合同就没有效力,利息和利息保障费用还需要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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