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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加为第三被执行人合理吗?

陕西-西安 07-19 17:33  悬赏 0  发布者:lmrlmr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方开始以土地折价占20%股权与乙方合资办公司,但在公司注册时,乙方说土地转让手续一时办不下来,就由乙方为我方垫资(等价)代办了各种验资及工商登记手续,我方的土地也同时与公司法人(乙方人员)签订了无偿使用合同,并约定等公司运营正常后将土地转到公司名下。然而,在公司运营初期,因我方发现乙方不按公司章程经营,并不让我方参与公司管理,于是发生激烈矛盾,要求召开董事会,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将我方全部股权转让给了乙方股东之一,并到工商部分办理了正式变更手续。然而,几年后,该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因债务人无履行能力,债权人以该公司当初注册时“虚假出资,欺骗工商部门”而追加为第三被执行人。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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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7-19 17:52
这是合理的
追问:

我方也不知乙方注册时是虚假出资,当时也收到了乙方代为我方办好的银行进帐单、验资报告和工商执照,所以也才有土地无偿使用合同。可后来再运营几天后,就发现乙方违规虚开发票等,为此产生激烈矛盾,即要求退出股份。后来将土地也变成了租赁关系,而且乙方是法人,我方将全部股权也转让给了乙方的股东之一(也是成立的公司原股东之一)。如果说乙方当时虚假注册,我方也是受害者。为什么还要承担他们之后的债务责任?

回复时间: 2014-07-19 18:24
你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追问:

可对方现说我方是用土地折价入股的(土地有评估报告),却在工商注册登记时是却现金,以此认为我方是虚假出资。这合理吗?

回答:

不合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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