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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继承权及买卖协议

山东-青岛 11-22 23:43  悬赏 20  发布者:hwyyr 给我留言  回答:(3)
家中爷爷去世,奶奶及三个儿子及太爷爷继承房子.

奶奶与小儿子及小儿子家属一起生活,大儿子,二儿子及太爷爷主动放弃继承权,并签署协议并去公证处公证,小儿子与其母亲一同居住并赡养老人,如小儿子对其母亲未尽赡养义务将收回继承权.

奶奶继承权并未放弃,但小儿子在未通知家中其他成员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于其母亲签定房屋买卖协议,但在房屋买卖过程小儿子并未给奶奶钱,且手续费均由奶奶承担(是否可以申请房屋买卖撤销,视为不平等交易)。

一,小儿子未对老人进到赡养责任,请问大儿子、二儿子及太爷爷是否可以收回继承权。
二,奶奶与小儿子之间的房屋买卖交易是否可以申请撤销。

希望得到解答,谢谢,联系QQ:155228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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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1-23 07:56
1、已经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权,不可撤销。2、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人不得免除。3、如果你奶奶对房产具有完整的所有权,并且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她的处分是有效的。
回复时间: 2010-11-23 11:28
你好,该案中,大儿子、二儿子及爷爷有继承权,因放弃继承权是不能附条件的,一旦附条件,则该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无效,也就是说有继承权,没有放弃。
对于第二个问题,该买卖交易可以申请撤销。
详情建议你电讯!
回复时间: 2010-11-23 11:38
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权,不可撤销。买卖交易可以申请撤销。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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