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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采购项目的投诉

湖南-怀化 07-21 01:26  悬赏 0  发布者:133789…… 给我留言  回答:(0)
关于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采购项目异议书
会同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湖南天润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
本公司作为投标人于2014 年 6 月 30日参加了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采购项目(项目名称:会同一中热水系统、采购项目编号:HTZB-2014008), 2014年7月1日湖南政府采购网发布《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公开招标中标(成交)公告》,公告明确表示本公司是本次项目的中标人。但是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即贵公司于2014年7月8日向本公司发出《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采购项目采购结果告知书》,通知本公司: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无效。2014年7月14日湖南政府采购网也发布《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中标结果无效公告》。本公司认为该中标结果无效的决定损害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现提出投诉。
一、投诉请求:
1、撤销《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采购项目采购结果告知书》及《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中标结果无效公告》;
2、确认本公司为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采购项目的中标人;
3、请求对本公司中标无效的理由予以充分的书面说明。
二、投诉事实:
(一)本次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中标结果合法、有效
本公司参加本次采购项目,通过自己的实力在激烈的竞争中中标,并且2014年7月1日湖南政府采购网发布《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公开招标中标(成交)公告》,公告明确表示本公司是本次项目的中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本次中标结果合法、有效,既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那么就不能随意改变。《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采购项目采购结果告知书》及《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中标结果无效公告》无视这一规定,在没有合法依据的前提下作出中标结果无效的决定显然是错误的,违法的。
(二)《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采购项目采购结果告知书》及《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中标结果无效公告》认定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采购项目采购结果告知书》及《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中标结果无效公告》中认定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无效的理由是:“经核实参加本次项目投标的投标单位均未按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及地点提交样品。要求提供,提交的时间:2014年6月30日14时30分 、地点长沙市城南西路一号财信大厦财信国际商务酒店五楼锦绣厅。按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须知19.4 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样品的,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1)未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但是本公司认为: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须知19.4所规定的是“未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值得注意的是,这条规定充分说明了:第一,不符合本条件的,只有在评标时才将其视为“无效投标”,而不是说公开了中标结果以后还可以以此为理由将其视为“无效中标”。第二,即使不符合本条件,也只能认定为无效投标,而不能直接认定中标无效,将“无效投标”偷换成“中标无效”,这样的做法未免贻笑大方。现在本次采购项目的评标都已经结束,并已经公告本公司为中标人,就说明本公司已经符合了中标的条件,况且,本公司也已经提供了样品,因此确认中标结果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三)《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采购项目采购结果告知书》及《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中标结果无效公告》适用法律错误
《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采购项目采购结果告知书》及《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中标结果无效公告》中认定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无效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包括《湖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而本规定的内容是:
第二十三条 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采购人应当加强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明确内部政府采购职能机构,建立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一)采购人应当建立政府采购联络员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和有关联络事宜;
(二)采购人应当建立采购需求制定、计划申报、项目评审、现场监督、合同签订及项目验收等关键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协调、制衡的工作运行机制;
(三)采购人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对政府采购项目分项立卷存档,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项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以上规定作为确认本次中标结果无效的法律依据,明显是错误的。
(四)针对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须知19.4款的澄清和说明
事实和理由如下:
1、本公司的此次采购项目的授权委托人粟多成曾在2014年6月24号在会同一中看现场确定主机和水箱安装位置时,亲自拿着标书打电话请示贵公司具体负责的杨经理,询问带样品一事是指什么?标书要求样品需要带到锦绣厅,怎么带?当时贵公司的杨经理回复粟多成说没必要带样品!粟多成还请求杨经理给本公司发一份不用带样品的书面通知过来给他,可杨经理说不用,没有关系的!粟多成当时也把这消息就告诉给了会同县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带他们看现场的杨光明杨总;杨总接着说:代理机构说不用带你们就不要带。
2、采购方会同县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更没有要求提供样品。
3、评分条款中根本也没有提供样品的条款,只有设备的参数,这也就代表了设备的样品。
4、开标之前也有多人咨询此事,代理机构也说没要求提供样品,且6月30日下午的开标现场上,整个投标、评标过程中再无查验样品这一程序!我们理解并信任贵公司的专业与合法。
5、有多人质询:“既然不要求提供样品,为什么招标文件中又写明要提供样品?”代理机构回答:“这是格式化文件,没有关系的!再说这次是热水系统,主机那么重,所以不用带”。
6、但是我公司还是做了第二手准备:于6月24日从广州中宇冷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了样品过来供代理机构、评委查验(证据材料4、5可以证明),第二天在网上公布中标结果,我公司评分为83.46,为第一名。
7、这个事件,整个过程,程序均合法合规,所以,整个招投标是有效的。且整个投标过程中都没有提到样品这个程序的查验!但我们运来样品供评委查验!如评委没有查验,也不是我公司的责任。所以所有责任完全是贵公司的疏漏和粗心大意造成的。据了解,贵公司共代理了会同一中两个项目:一个是会同一中教学仪器采购项目,另一个就是本项目,教学仪器项目是要求提供样品的,贵公司在制作招标文件时,直接将招标文件复制到本热水系统来,但是没有在相关的地方删除“提供样品”的内容,因此造成这个问题的出现,所以贵公司应负完全责任。值得强调的是:既便是提供样品,也不是评标加分事项,更不是废标法定理由。
(五)请求对本公司中标无效的理由予以充分的书面说明
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人,有理由相信本次中标的结果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却又被认定为中标结果无效,无论如何都必须要给我们一个合理并充分的理由,但是时至今日,本公司尚未收到任何关于对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无效理由的书面说明。
三、投诉证据如下:(另附材料见后)
1、《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公开招标中标(成交)公告》;
2、《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采购项目采购结果告知书》;
3、《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中标结果无效公告》;
4、广州中宇冷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货单;
5、从广州中宇冷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过来的样品照片。
为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请你单位就上述事项作出书面回复。
投诉人:湖南世宏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地址怀化市迎丰中路59号,邮编418000
授权代表人(联系人)粟多成,电话13378957211。


湖南世宏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粟多成
                                  2014年07月20日
问题补充:
附件:都是照片,这是中标结果:
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公开招标中标(成交)公告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公开招标中标(成交)公告
 
受会同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本代理机构对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将采购结果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
二、中标(成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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