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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开发商施工质量问题未收房是否需交物业及取暖费

山西-晋中 07-21 10:43  悬赏 20  发布者:木子言 给我留言  回答:(3)
购买了商品房,2013年10月通知交房,但现场验房后发现玻璃碎、墙柜整体掉落、地板翘等问题,开发商整改到2014年5月完成,但要求将2013年物业和取暖也补交,是否合理,应该如何维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什么?监管部门是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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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7-21 10:44
这是可以找主管部门的
追问:

2013年物业和取暖也补交,是否合理?主管部门是指哪里

回复时间: 2014-07-21 10:45
可以要求延迟交付滞纳金。
我的补充: 2014-07-21 10:46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回复时间: 2014-07-21 23:07
没有实际交房,不收费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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