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徐荣康  陈晓云  朱建宇  李波  
该问题已关闭

物品丢失赔偿问题

山东-东营 07-22 15:51  悬赏 0  发布者:zhu555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在一家培训学校培训期间,将一辆山地自行车放在学校设定的停车棚,车棚有监控,就在我停车离开后不久车子被小偷盗走,这是后来在学校监控回放后确定在学校车棚丢失。请问学校是否承担我的自行车丢失赔偿责任?谢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7-22 15:52
学校应该负责赔偿的
回复时间: 2014-07-22 16:05
因为不收取看车费,所以无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4-07-22 16:32
《合同法》第374条有明确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学校既然设定了停车棚,学员放置车辆,不收费的话,即成立无偿保管合同。关于重大过失,指保管人明知或者应知保管物可能造成毁损、灭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学校若没有相应保管措施,应认定为重大过失。举证责任学校承担,学校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否则应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4-07-24 17:20
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不赔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黑龙江黑河
四川成都
河北石家庄
北京海淀区
安徽合肥
湖南长沙
广东东莞
福建厦门
上海徐汇区
最新回复律师
山东 菏泽
人气:215092
黑龙江 黑河
人气:900
天津 河东区
人气:2826
四川 成都
人气:2084349
河北 石家庄
人气:43386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