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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变更违法,谁能起诉

上海-闸北区 07-24 16:01  悬赏 0  发布者:chenta…… 给我留言  回答:(3)
(一),我岳母居住的世居公房,子女因结婚户口都迁出,1996年我岳母去世时,只剩下外甥一人户口,在我们不知情情况下他变更为户主、承租人。现在我对照当时的市人大制定的《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原住处无常住户口同住人,或有常住户口的同住人另有房屋而居住不困难的,租赁关系自然终止,房屋由出租人收回;原住处有常住户口而他处无住房的同住人,可申请更改户名。”及《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第十二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1996年,这外甥在申请变更时隐瞒了享受了二次福利房,不仅“另有房屋”而且“居住不困难”,所以他当时的变更明显违法。此外他弄虚作假提供不少虚假材料,欺骗出租人,达到了变更承租人目的,上述证据我们己捜集到。我们向市房局反映未作任何处理。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市高院沪高法民一(2004)44号《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立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根据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或者没有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但当事人对出租人确定的承租人资格提出异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除非原先有证据证明出租人所确定的承租人明显不符合《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相关意见要求的,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依法重新确定”。虽然我们外甥的承租人不是出租人所确定,但最终是出租人在未尽合理审慎职责情况下批准、决定的。
我们想以此起诉撤销他承租人资格,但询问区法院据讲只有“同住人”才能起诉。我想我爱人是原承租人的女儿,直系亲属,符合市高院44号文和《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有关规定,即有可能成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之一,(这里要说明的不是她想要做承租人才起诉的),我们理解应该符合市高院44号文件精神有起诉资格,不然如果没有“同住人”,对待象我们外甥的违法行为,只能听之任之,无可奈何了。
 (二),根据上海市髙院沪髙法民一(2007)20号《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公房动迁补偿款的继承 “只有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原承租人已死亡,若已依法确定了继承人的,动迁补偿款归新的继承人;若尚未确定继承人的,动迁补偿款归原承租人的继承人。”
由于外甥违法虚假登记、不当得利,如在依法撤销他承租人资格后,新承租人缺失,又因该房屋己动迁,而且外甥已以承租人资格拿走了动迁补偿款,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是否外甥应交出动迁补偿款,由原承租人金香莲子女按伍份继承分割?还是归公进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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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7-24 16:27
1996年就变更承租人,现在才发现问题?
回复时间: 2014-07-24 18:17
案情复杂,最好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4-07-24 20:23
你的问题比较复杂,不能用事后的政策去规范以前的行为!由于你资料和数据不全或表达不清楚,难以准确判断,为避免误导。,建议电话或带了资料当面咨询,本律师专业处理此类纠纷,能为你们提供规范的法律服务,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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