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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

 11-23 21:34  悬赏 0  发布者:冲动的女人 给我留言 地区:湖北-咸宁 回答:(1)
2006年6月张某从汽车租赁公司购买面包车一辆,2006年10月转卖给王某,均未到车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07年5月18日12时许,王某雇佣的司机马某驾驶面包车沿某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周家村是,遇到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行人赵某,发生相撞,二人均受伤,面包车损坏。后赵某经抢救治疗,出院后鉴定为5级伤残。事发后,市交通巡警大队认定该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马某对路面情况观察存在疏忽、遇情况处理措施不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横过马路未注意观察车辆来往情况、确保安全后通过,负次要责任。
对面包车,张某与2006年6月30日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为一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为50000元。
问该案例如何分析,如何确定责任人,能否讲保险公司直接作为单独被告起诉,其是否要承担责任,及对该责任认定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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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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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0年11月23日 23时36分
责任由交警认定 如果对回复满意的话,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果还有问题,请按“点此咨询”向本律师发布一对一咨询,谢谢你的关注与支持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答案太简单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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