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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占用土地补偿标准
山西-大同 07-26 21:35 悬赏 0 发布者:dtxrzc…… 给我留言 回答:(3) 内蒙古征占林地补偿标准
77xseven 10级 被浏览206次 2013.03.27
赤峰市巴林左旗三山乡修路占用林地,6年的幼林,咨询一下如何进行补偿!
自吕履止伎藕
采纳率:56% 10级 2013.03.27 检举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依法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必须缴纳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
农民建房占用集体林地的,只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经营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的除外。
第三条、临时占用、征用林地的,缴纳林地补偿费。需要伐除林木的,还应缴纳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需要拆除其它附着物的,按实际损失缴纳补偿费。
第四条 、非国有林业单位经批准在国营林业单位林地上开办旅游业的,除按本规定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植被恢复费、安置补助费外,并按年缴纳总收入的百分之五的管理费。
第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手续时,一次性征收总占用、征用林地费用百分之一的林地管理费。
第六条 、占用、征用林地的补偿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用材林林地:按每亩成熟林蓄积价值的3倍。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按每亩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积价值的4—6倍。珍贵树种林地,按每亩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积价值的8—10倍。灌木林地每亩按用材林林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三)经济林地,按设计每亩年产量价值的3—6倍。
(四)苗圃地,按占用、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5倍。
(五)占用、征用盟市、旗县所在地或城镇郊区范围内林地的,其补偿费应高出相同林种林地标准的1—2倍。
(六)占用、征用宜林地的,按用材林地标准的百分之三十三。
(七)占用、征用期三年以下,按永久占用、征用林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二十。
(八)占用、征用森林经营单位的其他用地的,经占用、
征用林地双方按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七条 、林木补偿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用材林每亩按六立方米出材量的价值补偿。珍贵树种的补偿费为一般树种的3倍。
(二)防护林为用材林补偿标准的3倍。
(三)经济林为用材林补偿标准的4—8倍。
(四)特种用途林为用材林补偿标准的10倍。
(五)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按用材林的补偿标准执行。
(六)未成林的树木、薪炭林和灌木林均按用材林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七)苗木的补偿标准,为当地同种苗木出圃时产值的3倍。
第八条、占用、征用林地安置补助费,按照二十亩林地一个劳动力或者四万元标准。
第九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
按当地整地、造林、培育(包括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垦复抚育)全过程的重置价格3倍计算确定。
森林经营单位的全部用地被占用、征用的,除了缴纳上述各种费用外,还应按占用、征用林地各种费用总和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标准,缴纳新林地开发基金。
第十条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用地单位在林地划拨前向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缴纳。
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
占用、征用林地三年以下的,年满三年时,用地单位应当在林地上造上林,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将新林地归还原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收回森林植被恢复费。未造林的,不退森林植被恢复费。
新林地开发基金,由旗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收取,返还被占用、征用地单位,用于新林地开发。
第十一条 、占用、征用林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林地被占用、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做他用。
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协作,切实做好占用、征用林地的收费工作,并加强检查督促。所收取的各项补偿费,应当用于造林、营林、森林植被的恢复和林政管理。凡违反本规定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占用、征用林地的补偿费和各种收费,均属于预算外资金,要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在同级财政部门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收费单位应接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物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77xseven 10级 被浏览206次 2013.03.27
赤峰市巴林左旗三山乡修路占用林地,6年的幼林,咨询一下如何进行补偿!
自吕履止伎藕
采纳率:56% 10级 2013.03.27 检举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依法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必须缴纳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
农民建房占用集体林地的,只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经营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的除外。
第三条、临时占用、征用林地的,缴纳林地补偿费。需要伐除林木的,还应缴纳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需要拆除其它附着物的,按实际损失缴纳补偿费。
第四条 、非国有林业单位经批准在国营林业单位林地上开办旅游业的,除按本规定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植被恢复费、安置补助费外,并按年缴纳总收入的百分之五的管理费。
第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手续时,一次性征收总占用、征用林地费用百分之一的林地管理费。
第六条 、占用、征用林地的补偿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用材林林地:按每亩成熟林蓄积价值的3倍。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按每亩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积价值的4—6倍。珍贵树种林地,按每亩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积价值的8—10倍。灌木林地每亩按用材林林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三)经济林地,按设计每亩年产量价值的3—6倍。
(四)苗圃地,按占用、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5倍。
(五)占用、征用盟市、旗县所在地或城镇郊区范围内林地的,其补偿费应高出相同林种林地标准的1—2倍。
(六)占用、征用宜林地的,按用材林地标准的百分之三十三。
(七)占用、征用期三年以下,按永久占用、征用林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二十。
(八)占用、征用森林经营单位的其他用地的,经占用、
征用林地双方按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七条 、林木补偿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用材林每亩按六立方米出材量的价值补偿。珍贵树种的补偿费为一般树种的3倍。
(二)防护林为用材林补偿标准的3倍。
(三)经济林为用材林补偿标准的4—8倍。
(四)特种用途林为用材林补偿标准的10倍。
(五)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按用材林的补偿标准执行。
(六)未成林的树木、薪炭林和灌木林均按用材林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七)苗木的补偿标准,为当地同种苗木出圃时产值的3倍。
第八条、占用、征用林地安置补助费,按照二十亩林地一个劳动力或者四万元标准。
第九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
按当地整地、造林、培育(包括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垦复抚育)全过程的重置价格3倍计算确定。
森林经营单位的全部用地被占用、征用的,除了缴纳上述各种费用外,还应按占用、征用林地各种费用总和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标准,缴纳新林地开发基金。
第十条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用地单位在林地划拨前向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缴纳。
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
占用、征用林地三年以下的,年满三年时,用地单位应当在林地上造上林,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将新林地归还原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收回森林植被恢复费。未造林的,不退森林植被恢复费。
新林地开发基金,由旗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收取,返还被占用、征用地单位,用于新林地开发。
第十一条 、占用、征用林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林地被占用、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做他用。
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协作,切实做好占用、征用林地的收费工作,并加强检查督促。所收取的各项补偿费,应当用于造林、营林、森林植被的恢复和林政管理。凡违反本规定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占用、征用林地的补偿费和各种收费,均属于预算外资金,要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在同级财政部门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收费单位应接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物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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