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皓元  
该问题已关闭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和赔偿

江苏 11-24 14:41  悬赏 0  发布者:426727…… 给我留言  回答:(1)
他是一 个没有责任感又自私的男人,对家对女儿都是这样,他从来只顾自己。我和他的这段婚姻已经到了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在一起了。我和他一起有六年了,这六年里我对他是无怨无悔的付出,我的感情,我辛苦挣的钱我都给了他,可是他给的我只有不管不问和欺骗。就前天为了离婚争夺女儿一事我和他父母已经闹开来了,现在更没法生活在一起。他一次一次的从我这里拿钱,可当我没钱的时候我问他拿点花,他不给。而且他怀疑他在外面有别的女人,因为我偷看他手机的时候,看见手机上有个名叫宝贝的女人给他发信息。我是一个外地女人,在这里无依无靠,他又这样对我,我已经心碎了,我知道如果他一定要和我争女儿,我是争不过的,可我除了女儿我可以说一无所有了,钱,车都被他拿走了。他们要是把女儿给我,我可以什么都不要他们的,如果他硬要女儿,他们应赔偿我应有的补偿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1-24 14:46
离婚的子女不满2周岁一般有母亲抚养。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福建厦门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山东东营
福建福州
江苏无锡
浙江金华
最新回复律师
福建 厦门
人气:124245
安徽 合肥
人气:283255
广西 柳州
人气:710725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