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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以供电所开具的停电通知为由,延期交房,是否不构成“违约”责任?

湖北 07-28 17:29  悬赏 0  发布者:刘正厚 给我留言  回答:(0)
按我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开发商应于2014年4月28日交房,但4月28日开发商电话通知说地坪道路未完成,延期到2014年6月28日交房。在6月28日时,开发商出具了一份,由市三新农电有限公司在2014年2月20日出具的一份停电通知,上面同时在2014年6月20日有手写的几行“关于一期高低压工程进度滞后,现工程已验收,6月底可正常供电”的说明,手写内容的落款时间是2014年6月20日。在购房合同上,买方有注明因供水、供电的原因造成的影响,开发商可以延期。请问这份手写证明可以作为合法延期的证据吗?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违约,向买房者支付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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