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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

湖南-长沙 07-29 11:51  悬赏 0  发布者:求助问答 给我留言  回答:(8)
婚前女方父母首付30%购房(2009年12月),男方还贷及装修,房产证为双方名字。2013年5月结婚,至今贷款没有还完,现感情不和欲离婚。如果女方要房产应怎样分割财产?男方要又怎样分割?已还贷多少不知道,未还的怎样处理?
问题补充:
首付款视为赠与吗?房产按购买价还是市场价?未还贷款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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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7-29 11:54
协商处理吧,若双方都想要房子就需要法官判了
回复时间: 2014-07-29 11:53
平均分配,视为女方父母对双方的赠与
回复时间: 2014-07-29 11:54
属于夫妻财产,房子的分割在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同时,房子分割还要特别注意给分到子女抚养权的一方的照顾。
回复时间: 2014-07-29 11:59
根据你陈述的情况来看,该房屋应当视为你夫妻二人共有,离婚时一般采取平均分割。即取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已出资金额的一半进行补偿,未还完部分由取得房产一方独立承担。详情,建议来电咨询或来所咨询。
追问:

请问熊律师,你说的已出资金额指的是什么意思?

回答:

房子已付房款部分。

回复时间: 2014-07-29 14:19
根据您的描述答复如下:1.房产属于婚前购买,婚前取得产权,且房产证上为双方名字,应当属于男女双方共有财产,不应双方结婚而转为夫妻共有财产。2.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首付款应当视为女方父母对她个人的赠与。3.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可以协商竞价取得;一方主张要房子的,一般是评估机构做出评估,取得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未还完部分由取得房产一方独立承担。
回复时间: 2014-07-29 14:27
属于夫妻财产,平均分配.
回复时间: 2014-07-29 14:51
一、双方都要房子的话,双方竞价,价高者得,得房子一方在考虑剩余房贷、房屋现值的基础上给予对方补偿。对外,对未还完房贷部分,双方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对银行承担还款义务。二、一方要,另一方不要,得房子一方在考虑剩余房贷、房屋现值的基础上给予对方补偿。对外,对未还完房贷部分,双方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对银行承担还款义务。三、均不要的话,由于房产尚有抵押,不能拍卖,法院只能判决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为共同债务,待抵押消灭后,可主张拍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分配或协商处理。
回复时间: 2014-07-29 20:27
你好,此房产作为共同财产来分配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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