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李波  徐荣康  陈晓云  朱建宇  周文才  
已解决问题

发现没有购房资格,但是定金和预付款已经交了,我该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07-29 22:28  悬赏 0  发布者:网友地区:贵州-贵州 回答:(1)

通过中介在北京购买了一套房子,交了10万元定金以及总房价百分之三十的预付款,共计170万,后来发现自己的社保不够五年,不具备购房资格,想解除合同,购房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为百分之二十,我该承担多少违约金,该如何办理?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7月29日 22时30分
在购房过程中你存在违约的责任,承担违约责任不可避免。目前法院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关于违约金的判断方式为大概为两种,一种情形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也就是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但因房屋买卖的标的额较大,法院一般遵循的违约责任为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需要对方举证说明具体的损失情况。在这样的案例中一般定金是不退得。另行增加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宁波
广东深圳
北京东城区
四川成都
广东东莞
湖北武汉
河北保定
湖南长沙
北京海淀区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宁波
人气:27398
广东 深圳
人气:1836734
辽宁 锦州
人气:439993
北京 东城区
人气:9643
安徽 合肥
人气:282033
四川 成都
人气:50089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