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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购买了一处房产,后来因父母无房子住,把这套房产过户给了我父亲,2012年我弟弟一家来北

 08-01 21:03  悬赏 0  发布者:网友地区:吉林-吉林 回答:(1)
我于2009年购买了一处房产,后来因父母无房子住,把这套房产过户给了我父亲,2012年我弟弟一家来北京,因为要有房子迁户口给孩子上学,父亲又把这套房子过户给了我弟弟,2013年弟弟把房子过户给了我父亲,问题是在这期间弟弟和妻子离婚,妻子说这套房子是他们的个人财产。应当平均分配,请问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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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8月01日 21时10分
这是没有没有道理的,婚姻法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房写在其个人名下的赠与行为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参与分割的。况且并非是赠与行为,只是由于办理户口暂时放在你弟弟名下。 (一)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四)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五)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六)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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