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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白城市工商局瑞光分局不作为

吉林-白城 08-03 17:41  悬赏 0  发布者:sanpi3……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是白城市洮北区市民:赵晓波。我父亲七十多岁患直肠癌,不想手术,吃药保守治疗病情稳定。
  2010年11月17日经人介绍在个体经营者:蒋喜民的白城健康工作室(有地址名片)购买了‘甘诺宝C+’等系列产品,当时蒋喜民说:“此药能饿死癌细胞,保证20天见效”。我买了40天的药,药费6905.00元(陆仟玖佰零五元)没有发票,给了一份药品单价数量金额表,都是他写的。
  我父亲按他要求吃了40天的药后,不但没有见效,反而病情加重,因延误了治疗时间,癌细胞不但没有饿死,反而扩散。经白城市医院转到长春中日联宜医院手术。
  蒋喜民用欺诈手段骗取高额药费,是违法行为,我要求他赔偿药费,他不同意。
  我于2010年12月28日到白城市工商局瑞光分局投诉蒋喜民,接待人员作了记录:(有药品数量.单价.金额表.药瓶.终止调节书.名片2张)。工商人员去调查发现蒋喜民没有工商营业执照和行医证,还是非法行医,非法经营。
  我又去瑞光分局问处理情况,这次工商人员跟我讲价说:蒋喜民给你返还1000.00元行不行。我说:不行。他马上又说:返还2000.00元呢?我仍不同意。我说:至少返还5000.00元。难道工商人员和蒋喜民是同伙吗??!!你们工商人员可与为一个没有营业执照非法行医的人做主!!!
  在2011年2月22日,我又去追问处理情况,接待人员还说:返还2000.00元,我还是没有同意。他们说:你不同意就终止调解,我也不同意,他们当即就写了终止调节书(详见复印件)。从我投诉蒋喜民是2010年12月28日至今跟本没有见到蒋喜民,也没有调解,我和蒋喜民在终止调解书上都没有签字,是他们独断专行。
  瑞光分局为什么不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第四十九条责令违法者加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反而替违法者讲价;为什么不按第五十条条规定对违法经营者蒋喜民处以罚款并且没收违法所得?调解书也是完全错的:①不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责令赔偿消费者;而保护了违法者的利益。②终止调节书称2011年2月22日受理的,实际是2010年12月28日我去投诉受理的,相隔56天,为什么要写成当日受理.当日终止调节呢?为什么不为消费者维权,反而对蒋喜民没有任何处罚呢?我认为这里面有问题。
  2011年2月我拿到终止调解书后,又到白城市工商局12315反应以上情况,12315工作人员说:“白城市瑞光分局终止调解了我们不予处理。”后来我多次去瑞光分局和12315反应情况都没有结果。
  2013年3月我去白城市工商局反映以上情况,我投诉蒋喜民......
是汪科长接待的,把终止调解书和蒋喜民的名片等有关资料都给了一份。我要求给予处理。我几次去了解情况都没有结果。一位叫修筑的副局长说:我管这方面工作,我问他处理意见?他说瑞光分局已终止调解,市工商局不予处理,你不同意就去法院告。(态度特别不好)我说:已超出上诉时间,他说:我们可以重新给你出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五十条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怎么又往法院推呢?
  我在2013年12月末给吉林省工商局纪检监察部门答电话说了此事,纪检人员说:“你写封信把有关材料邮过来,我们收到后七天内作出处理”。
  我于2014年1月7日把材料寄去,等了一个多月没有回话。我们在2014年2月17日后打电话:工作人员说:“你查一下我们收到了没有”。我查是收发室收的。我再多次打电话没人接。
  我在2014年3月3日有给吉林省工商局纪检监察部门打电话,这次接了,态度特别不好,工作人员说:“他们作为了”,我问:为什么蒋喜民属欺诈行为工商人员按调解处理,并且没有工商营业执照没罚款,也没有没收非法所得;他说:这个我不明白,让我去瑞光局问;一个省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能不明白这事吗?
  2014年3月3日,我去了瑞光局,张局长接待了我。他说:“此事他们有错,还得听市局意见”。
  我于2014年3月5日去了市局找到汪科长,他把我送到梁副局长办公室,我向梁副局长说了瑞光局终止调解的经过。瑞光局工作人员跟我讲价。他们说:返还一千元行不行,我说:不行。他们又立刻说:返还两千元呢?梁副局长说:返还一千元呢不同意,他给蒋喜民打电话又问返还两千元。我说:没有打电话。而是工商人员说完一千元紧接着就说两千元。梁副局长说:你说谁办的我找他去,让他赔偿。我说:“有个姓周的女同志说的。”我又说:蒋喜民没有工商执照为什么没罚款也没有没收非法所得。梁副局长说:没有调查清楚。我说:他们早都调查清楚了,不然我怎么知道蒋喜民没有“工商营业执照”还非法行医呢?都是他们调查回来说的。梁副局长说:下午瑞光局张局长过来我们研究。2014年3月11日,张局长告诉我,市局研究,让他劝我不要再找了。
  在2014年3月12日我又去市局,找修筑副局长(管消费维权).梁副局长(管纪委监察).汪科长(管监察)让他们给写书面意见,结果没人给我写,告诉我去法院告。我说:我为什么去法院告?是因为你们不作为而造成的。他们都说不归他管。实际他们每个人都有责任。
  我于2014年3月18日找到冯局长(一把手)他说:他们很重视,他调查了几次情况。说:“已经还你2000.00元钱。”我说:我根本没有收到2000.00元钱。(或许工商部门收到了2000.00元钱)我感到他调查情况不真实,我想如实的向他汇报,他说不想听。冯局长有说:证据不足。我说:当时蒋喜民都承认了,并且同意返还2000.00元钱,瑞光分局工商人员没说蒋喜民不承认,也没有说证据不足。
证据:  1、有价格目录表、单价、(还有药瓶)。数量、金额都是他们写的。2、没有发票是因为没有营业执照,税务部门不可能给他发票(工商部门有责任)。3、瑞光工商分局去查此案,蒋喜民都承认了,没有行医资格证。
  冯局长还说:现在能作的都做了。但最应该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第50条工商部门都没做。(冯局长说的有录音)在这件事上工商部门保护了谁的利益?工商部门保护了违法者蒋喜民的利益。而没有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去做。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冯局长说:蒋喜民跑了。更进一步证明蒋喜民是骗子。56天的时间没处理,责任应该由谁负?
  党中央要求各单位坚决遏制形式主义,要求真物实,而白城市工商部门在这里体现了:表面上轰轰烈烈,实际上走形变味。背离了党中央开展的党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更背离了12315体系建设意见。取保执法的公证性,要以消费着素求为导向,保障消费者渠道畅通。
  2014年3月27日,我又去工商局追问处理情况是保卫科:贾科长接待的。我说;我这件事应该按“欺诈”赔偿一倍(第49条)不应该调解,他说不归工商部门处理。我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由你们处理。他说工商局没有哪个权利,你如果不满意可以告(有录音)。
  我后来有问了工商人员。他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由工商部门处理。他们为什么把老百姓拒之门外。
  省纪检监查部工作人员让我去问市局:为什么蒋喜民没有营业执照没罚款,也没有没收非法所得,瑞光和市局都没有答复。
  我现在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要求赔偿13800.00元,(一万三千八百元)虽然钱不多,但是我们的救命钱。
     
           请有关部门督察此事,谢谢,有不当之处请指正。
     
           吉林省工商局纪检监查电话:0431——85279023

           吉林省白城市瑞光分局电话:0436——3353355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市民:    赵晓波  电话:15844698241

  因为当时工商局正开展党风廉正建设等,由冯局长(一把手)负总责,所以我找冯局长请他听我说十分钟,可他不听;还不给我书面答复。所以我把部分他们讲的话录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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