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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商家玻璃墙撞坏

北京-朝阳区 08-06 10:36  悬赏 0  发布者:tangsf…… 给我留言  回答:(13)
8月5日晚上8点左右,我去一眼镜店时,因眼镜店玻璃大门左侧的玻璃墙未贴任何标志或警示,非常干净,且宽度接近旁边玻璃门的宽度,被我误会为是小侧门,加上晚上外面光线暗,在里面光线的折射下,我误闯后撞坏脸部,当时牙龈还出血了。况且据店员反应,有很多人在同一地点被撞(包括店员),且店员表示已经给公司电话提醒过,要求贴一明显标志,避免后面继续有人被撞,但是公司不知从何考虑,不让贴,请问商店有责任吗?盼复,谢谢各位好心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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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8-06 10:50
可以要求赔偿
回复时间: 2014-08-06 10:50
你好,如果商店有过错的,构成侵权责任。
回复时间: 2014-08-06 10:53
你好,有过错责任,可以要求赔偿。
回复时间: 2014-08-06 10:53
该商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法律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的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回复时间: 2014-08-06 10:55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以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以向消协投诉。
回复时间: 2014-08-06 11:03
你好,这种情况如果商店有过错的,构成侵权,可以要求赔偿,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4-08-06 11:21
商店存在过错,需承担部分责任。
回复时间: 2014-08-06 11:36
可以主张赔偿责任的。
回复时间: 2014-08-06 11:39
你好,商店存在过错,需承担部分责任。如有不解,请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4-08-06 11:51
你好,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4-08-06 14:11
您好,如果公司有过错,是可以要求赔偿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回复时间: 2014-08-06 14:19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眼镜店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回复时间: 2014-08-06 16:22
您好,如果眼镜店有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对于玻璃应当尽到安保义务,建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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