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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哪些病?

 11-26 15:52  悬赏 0  发布者:晚了但不迟 给我留言 地区:湖南-湖南 回答:(1)
各位律师好!请问:新婚姻法第二章的第七条和第十条(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哪些病?包括先天性心脏病和乙肝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0年11月27日 15时07分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下六种疾病:

  1. 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殃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

  2.严重的精神病(俗称癫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患这种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认为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这种病人婚后不可能正常履行夫妻间的义务,也不可能承担对子女的责任,而且遗传性很强,高达50%至60%,所以禁止结婚。

  3.重症智力低下(俗称白痴、呆子),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当禁止结婚。

  4.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

  5.瘫痪,这类病人不能结婚的原因已是众所周知的,自己行动都不便,还能尽什么夫妻义务。

  6.麻风病,这是以前的婚姻法第6条第2款作了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当然,现在医学发达了,认为麻风病只是一种普通的慢性传染病,且现在已有较好的治疗方案,这种病现在可防可治不可怕了,所以新婚姻法不再将此病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作为禁止结婚的疾病。但医学上仍认为患有麻风病又未治愈的,不应当结婚,因为麻风病是传染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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