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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独生子女身份界定

 08-10 22:02  悬赏 0  发布者:xifeng…… 给我留言 地区:浙江-湖州 回答:(33)
张某父母于1970年领养一女,无任何领养手续,但养女上户口到张某父母名下。1981年,张某父母生育张某。1987年,养女婚前与张某父母关系严重恶化,双方签署自愿解除领养关系协议,无公证。但因养女婚期就在眼前,张某父母还是替养女办完了婚礼。目前,张某父母名下户籍资料中无养女户籍关系及记载,并有充分证据证明收养关系不符合《认定事实收养关系条件》之二:“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条,因为养女与生父母保持一切正常的权利义务关系。   请问,张某算是独生子女吗?能补办独生子女证吗? 劳驾各位专业律师帮忙解答。谢谢!
问题补充:
各位大律师,我再重申和补充一下案件要素,以便得到大家更精准的帮助:1、收养发生在92年《新收养法》颁布以前(1970年),被收养人未满10周岁,收养人母亲27岁,父亲36岁(备注:92年以前《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35周岁,《新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从这一点来看,收养人不具备收养资格);2、当时没有任何领养手续(不符合收养的形式要件),但上过户口,并在养父母家出嫁,为亲友、群众所认可(是否构成实质要件,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3、养女在即将出嫁前与养父母双方签署过自愿解除领养关系协议,无公证(是否有效,真正解除了领养关系?);4、目前,从派出所户籍资料系统查询,养父母名下无养女户籍关系及记载,但很久以前的村委会能否查到,不得而知,据说是没有档案了;5、有充分证据证明,养女在被收养期间,一直跟生父母及亲属保持所有正常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认定事实收养关系条件》第三点:“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力关系”不符,这一点是否可以推翻事实收养关系?)。  综合以上要素,请各位大律师再次把脉,帮助界定张某是否属于独生子女,可否办理独生子女证。深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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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8月11日 08时24分
您好,张某属于独生子女,可以办理独生子女证。
   首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因此,如果成立收养关系,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其次,张某父母户籍资料中无养子女户籍关系及记载,无法证明张某父母与其存在抚养关系。
   最后,作为张某来说,是张某父母的独生子女,可以到当地计生部门办理独生子女证。
   上述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并望采纳。
我的补充: 2014-08-11 21:03
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部分“收养问题”第二十八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关于收养关系的解除问题。
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时,如果养子女未成年,应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解除;如果养子女已满十周岁以上,还要征求养子女的意见;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应当由养父母和养子女双方协议。
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到收养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假使有人愿意证明存在事实收养关系,也不符合当时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因此是不成立的。再者,即使存在事实收养关系,民政部门也没有进行登记,那么对于事实收养解除,无法通过民政部门解除登记。因此,先去办理独生子女证,如果相关部门没有进行登记,将不会影响,如果最终民政部门认定存在事实收养关系,也可以以双方解除事实收养关系协议来进行登记。因此,对于您来说,办理独生子女证应该没有问题。
我的补充: 2014-08-11 21:12
加之我最初所分析的,和其他各位律师的分析,结论是办理独生子女证没有问题。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8-10 22:10
如果父母名下没有养女的任何户籍关系和记载,是可以去计生部门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具体去计生部门办理。
回复时间: 2014-08-10 22:48
应该符合独生子女政策,可以认定并享受独生子女政策。主要理由和原因是收养本身不成立。不符合收养程序和条件。养女事实上只是传统意义上的收养关系,不是法定意义上的收养。
我的补充: 2014-08-10 22:54
按你所诉,即便成立,但收养关系可以解除。解除后恢复独生关系法律地位。
回复时间: 2014-08-10 23:38
如果父母名下没有养女的任何户籍关系和记载,没有收养手续,是可以去计生部门办理独生子女证的。
回复时间: 2014-08-11 07:40
到计生部门去办。
回复时间: 2014-08-11 08:21
你好,张某应该是独生子女,且能够办理独生子女证
回复时间: 2014-08-11 08:31
你好,建议咨询当地计生主管部门。
回复时间: 2014-08-11 08:34
因为孩子已成年,如果办理独生子女证有意义,我认为可以办理。但因为养女登记在户口本下,应该需要做一个亲子鉴定,确认养女与父母无血缘关系,并且也没有法律上的养子女关系,那么应该是可以办理独生子女证的。
回复时间: 2014-08-11 08:57
可以到计生部门办理的
回复时间: 2014-08-11 09:17
应该符合独生子女政策
回复时间: 2014-08-11 09:45
张某是独生子女,可以补办独生子女证。依法规定,收养关系必须要经过民政局登记才算正式成立,并且张某父母名下户籍中没有养女的户籍记载。
回复时间: 2014-08-11 10:04
1.对于独生子女证的办理条例手续流程等,具体可咨询当地的计生办。
2.对于收养,是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否则收养关系是不成立的。
3.您所说的补办独生子女证,是补办与养父母的还是亲生父母的?
追问:

是张某恢复独生子女身份,办理独生子女证

回答:

可咨询当地计生部门,需要哪些材料,补充哪些材料等

回复时间: 2014-08-11 10:57
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回复时间: 2014-08-11 11:45
1、张某属于独生子女;2、应该可以补办的,详情应该咨询计生委;
回复时间: 2014-08-11 13:09
你好,建议咨询当地计生主管部门。
回复时间: 2014-08-11 13:23
如果父母名下没有养女的任何户籍关系和记载,没有收养手续,是可以去计生部门办理独生子女证的。
回复时间: 2014-08-11 13:48
可以办理独生子女证。民政部门、计生部门都可以去询问。
回复时间: 2014-08-11 14:09
你好,如果没有办理任何收养关系,不能视为父母子女关系。你可以向计生办办理独生子女证明。
回复时间: 2014-08-11 14:19
 是独生子女,可以办证!
回复时间: 2014-08-11 14:38
让张某的父母和养女做一个亲生子女的鉴定,拿到鉴定后证明无血缘关系之后,张某就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补办独生子女证
回复时间: 2014-08-11 15:18
属于独生子女。
回复时间: 2014-08-11 20:48
一般不能认定为独生子女的,
追问:

能请周律师简单解答一下为什么吗?

回答:

建议你咨询计生委吧,

回复时间: 2014-08-11 22:45
您好,张某属于独生子女,可以办理独生子女证。
   首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因此,如果成立收养关系,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其次,张某父母户籍资料中无养子女户籍关系及记载,无法证明张某父母与其存在抚养关系。
   最后,作为张某来说,是张某父母的独生子女,可以到当地计生部门办理独生子女证。
   上述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并望采纳
回复时间: 2014-08-11 22:45
办不了的
回复时间: 2014-08-12 09:07
不可以可以办理独生子女证,虽然张某父母已经与养女解除收养关系,但张某现已满16周岁不符合办理独生子女的规定。附独生子女申领条件: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回复时间: 2014-08-12 10:34
您好,养女和养父母之间没有形成法定的收养关系,理由在于:
1、“收养”当时《收养法》尚未颁布;
2、《收养法》颁布后,各方仍然没有按照《收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收养法》第十五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992《收养法》实施后,之前的收养要适用《收养法》。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的通知》第二条:“收养法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解除收养关系的,应适用收养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在收养法施行前对收养问题所作的规定、解释,凡与收养法相抵触的,今后不再适用。

结合上述情况,张某应属独生子女,可以办理独生子女证。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
回复时间: 2014-08-12 11:01
如果父母名下没有养女的任何户籍关系和记载,没有收养手续,是可以去计生部门办理独生子女证的。
回复时间: 2014-08-12 11:11
你好,你的问题分三步处理:
首先,张某父母与养女虽然不符合收养条件,但是却形成收养事实,也已经上户,根据是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部分“收养问题”第二十八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可以知道张某父母与养女存在收养关系。
其次,对于收养关系的解除,因为你们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通过协议到民政部门是行不通的,要解除就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
最后,在解除收养关系之后再去申请补办独生子女证。
原因很简单,派出所的户口迁移有记录,养女是从张某父母的户口本上迁出的,直接办理行不通。
个人建议,如果采纳,请给与评价。
回复时间: 2014-08-12 19:30
1、补办张某独生子女登记、公告期间是否有障碍或异议?
2、张某父母是否因独生子女登记影响退休金待遇和其他经济利益?
3、本案如属行政诉讼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律所与当地律师面谈委托代理?
回复时间: 2014-08-13 10:01
1.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之前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
2.收养条件成立必须要具备相应的程序要件,养父母名下既然无养女户籍关系及记载,故不存在收养关系,更谈不上事实的收养关系。
3.张某属于独生子女,具体办理独生子女证的事项请具体咨询当地计生办。
回复时间: 2014-08-13 17:00
你的条件基本符合独生子女政策要求
回复时间: 2014-08-14 10:31
你好!因张某父母对该养女没有办理任何收养关系,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事实收养关系,只是该人的户籍在张某父母名下而已。你可以直接到当地计生委提出办理独生子女证明的申请,如果计生委不给你开具,你可以向计生委提起行政诉讼,起诉计生委行政不作为。 希望能够帮助你,并采纳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8-14 14:28
一、收养发生在法律颁布之前 属于事实收养 收养成立 第二 在收养成立的基础上就应该不属于独生子女 但是相关记录中无相应的记载 相关部门认定事实收养也无相应的事实基础 建议去计生部门先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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