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朱建宇  毕丽荣  李波  刘哲  刘海鹰  
该问题已关闭

当事人不想出庭,委托律师,该如何界定特别委托权限?

广东-广州 11-28 01:56  悬赏 15  发布者:Kmm5726 回答:(1)
在一宗债权债务再审案件中,当事人不想出庭,直接委托律师出庭代为诉讼,是否一定要当事人写特别授权委托书?特别委托权限应包括哪些?因为当事人不愿意跟对方和解,特别授权委托书中可否不写“代为和解或调解”?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1-29 11:00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代理权限分为一般委托代理和特别委托代理。一般委托代理是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为诉讼行为,而无权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特别委托代理除代理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外,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如代为当事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

你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授权,不愿意和解可以不授权给律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江苏无锡
山东济宁
广东广州
四川成都
内蒙古赤峰
黑龙江哈尔滨
上海杨浦区
福建福州
最新回复律师
辽宁 大连
人气:11356
湖北 襄阳
人气:443319
重庆 渝中
人气:396262
湖南 长沙
人气:542423
江苏 无锡
人气:51050
陕西 西安
人气:582780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