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工伤赔偿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朱建宇  徐荣康  李波  毕丽荣  王远洋  
该问题已关闭

受工伤

江苏-扬州 08-13 21:12  悬赏 0  发布者:1用户23 给我留言  回答:(3)
你好,我想问一下,做工伤等级鉴定一般多久出结果?如果是九级伤残应有哪些补偿?谢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8-13 21:17
您好工伤认定和劳动等级认定,差不多2个月。九级伤残赔偿9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解除劳动关系,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
追问:

谢谢,但公司人说我们是按天算工资,不可能算满月,所以补偿只能按每月25天算,这合理吗?

回答:

您好 一般是按照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

回复时间: 2014-08-13 21:17
您好:
一、一般费用
1、医疗费:
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三个目录(即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就医,应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其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
2、辅助器具费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以及康复性治疗和辅助器具配置,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并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除紧急救治情况外,未经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住院伙食费:
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70%支付,
4、交通费:
就医所需的公交和地铁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5、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对停工留薪期有争议或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6、生活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派人负责,或由用人单位按所需护工人数乘以护工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为标准支付护理费用。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附表: 单位:个月 
年龄20周岁以下20-30周岁30-40周岁40-50周岁50-55周岁55-60周岁
七级 24 20 16 12 8       4
八级 18 15 12 9 6       3
九级 12 10 8 6 4       2
十级 6 5 4 3 2       1
注: 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追问:

谢谢,但公司人说我们是按天算工资人,所以补偿只能按每月25天算,这合理吗?

回答:

不合理。

回复时间: 2014-08-14 16:35
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申请再次鉴定除外),如果构成伤残,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果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给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福建厦门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北京海淀区
福建莆田
福建福州
江苏南京
北京西城区
黑龙江哈尔滨
最新回复律师
重庆 江北
人气:392396
福建 厦门
人气:122938
广东 深圳
人气:136142
湖南 长沙
人气:542453
湖北 襄阳
人气:443338
山东 菏泽
人气:209204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