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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子女过继

 08-14 15:33  悬赏 0  发布者:施果果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上海 回答:(32)
独生子女果果,投靠大城市亲属(爷爷的独身弟弟)做孙女,并办理了过继公正、转了户籍。老人去世后,已成年的果果,如何恢复和亲生父母的父母关系?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8月14日 21时57分
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我国《收养法》第15条第1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可见,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之日起,果果是(爷爷的独身弟弟)的孙女;
    2、果果的继爷爷死亡后,果果的收养关系终止,但是还是没有解除,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与亲生父母协商可以恢复与亲生父母子关系。但前提是收养关系关系的解除。而养爷爷死亡后,收养关系是否因此而解除,对此收养法没有明文规定。
    3、收养关系的解除是指收养效力发生后,因遭遇一定事由无法继续亲子关系,而使收养关系加以消灭,又称收养关系的终止。收养关系的解除与收养关系的终止是不同的。收养关系的终止是一广义的概念,它包括收养关系中,一方死亡,收养关系自然终止;此外,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关系也发生终止。收养关系的解除是一狭义的概念,它是指收养关系的人为地终止。
    因此,本律师觉得果果与你们还需要到民政局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办理后才能按照法律规定恢复与你们的父母子女关系;
    建议你们共同到民政局办理相关事宜。或者到公证处办理《恢复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协议书》的公证。总之,如果你们需要恢复关系,建议从各方面进行,因此我国收养法对这方面确实还没有予以规定,因此,从多个方面出发,应当能够收到较好的效果。
    以上是本律师的分析和建议,如果还有疑问可电话联系或追加提问,如果对你有所帮助建议采纳为最佳答案!!
我的补充: 2014-08-14 22:00
建议参考一下以下广东省东莞市公证处的一篇文章:
成年的被收养子女在养父母死亡后,申办恢复与亲生父母的关系公证,能否受理?
来源: 时间:2012-06-01 点击:2710
东莞公证处 张建荣

一、问题提出。

2006年7月本公证员接待了两位已定居香港的老年人

A及B,及其成年的亲生女儿C,他们想申办一份《恢复父母子关系协议书》的公证。其具体情况是:其女儿C于一九九一年被A及B送给其伯父D收养,并办理了收养公证书。二00一年其养父死亡,现因C想申请赴香港定居照顾亲生父母,想申办此公证书。在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后,本公证员对上述事件进行了这样的思考:“成年养子女在养父母死亡后,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是否自动解除?申请办理恢复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协议公证,能否受理?”

二、 立法缺陷分析。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与亲生父母协商可以恢复与亲生父母子关系。但前提是收养关系关系的解除。上述案例中,养父母死亡后,收养关系是否因此而解除,对此收养法没有明文规定。

三、 收养关系的解除与恢复亲生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探讨。

收养关系的解除是指收养效力发生后,因遭遇一定事由

无法继续亲子关系,而使收养关系加以消灭,又称收养关系的终止。收养关系的解除与收养关系的终止是不同的。收养关系的终止是一广义的概念,它包括收养关系中,一方死亡,收养关系自然终止;此外,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关系也发生终止。收养关系的解除是一狭义的概念,它是指收养关系的人为地终止。

收养子女是变更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严肃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成立后一般不得随意解除。但是,收养关系毕竟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可能因各种原因导致收养关系的恶化和事实上的解体,因而收养关系因法律行为而恶化,也可依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解除。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收养可由当事人协议予以解除也可通过诉讼解除。但能否通过当事人死亡而自然解除呢?

收养关系解除将导致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使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而养父母死亡并不直接导致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消除,也不使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可见,养父母死亡并不导致收养关系的解除。应当注意的是,养父母死亡并不导致收养关系的解除,这并不意味着养父母死亡后收养关系便不可以终止。如果养父母双方都死亡后,收养关系不能终止,则对未成年养子女不利,因为养子女不能不能由他人收养或者回本家。从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原则出发,在养父母双方都死亡后,养子女的监护人(一般是养父母的近亲属)可以与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如果生父母仍无力抚养子女,养子女的监护人亦可将子女转由他人抚养。

四、办证观点。

养父母子女关系未解除,如恢复与亲生父母子女的关系,我认为当事人可能就存在两种身份,既在法律上有二个父母及二套亲属关系,这与法律是否相悖?但是上述当事人这种情况,父母女有恢复生父母女关系的合意,又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作为公证员该如何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对于此案例,我处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因为养父母死亡,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并不导致解除,在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不能受理恢复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协议书公证。

观点二:按照《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因结婚而成立,又因一方死亡或离婚而终止。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可再婚,夫或妻再婚之日,就自然解除了与原夫或妻的夫妻关系及与原夫或妻的其他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参照这一立法精神,成年养子女的养父母死亡,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恢复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之日就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自然解除(如不与生父母恢复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其与已死亡的养父母及养父母的其他亲属的关系就不因养父母的死亡而解除),其与养父母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自动解除。这种观点我个人认为有可操作性,也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以上两种观点,我认为都有可操作性,也有法律依据。如按照第一种观点来操作,我认为不能体现我们公证法律服务的精神,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作为法律服务部门,我们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为当事人提供合乎其意愿的法律服务方向,引导和帮助当事人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申请办理公证业务。如按照第二种观点来操作,我认为很有新意,将可产生新的司法解释,可进一步完善法制的健全,使更多的社会现象与法律相联,更好地规范层出不穷的社会现象,使达到有法可依。

此案例,如盲目受理,必然导致人身关系、社会关系的混乱,使当事人不知自己到底处于何利身份,也会使公证处处于被动状态。鉴于对以上案例的分析,我只是提出自己的观点及想法。本公证员最终参照第二种观点来受理开篇的当事人的申请,为当事人办理了《恢复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协议书》的公证。
追问:

感谢刘志勇律师的全面周到解答,为您点赞!

回答:

如果你觉得本律师回答还可以,建议予以采纳!!谢谢!!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细致,全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8-14 15:37
你好!
这是事实存在的
追问:

需要去办理撤销公正么?

回答:

不需要撤销公证

追问:

当年为了解决高考户籍问题,按要求 公证书中:解除父母关系,然后确认新的祖孙关系。户籍成功转移.......有啥后遗症?将来父母的遗传继承...独生子女父母户籍投靠政策........未婚独生子女的财产......

回答:

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大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即亲生的和收养的、或继子女。对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不能通过公证解除。

回复时间: 2014-08-14 15:39
可以到派出所咨询办理手续。
回复时间: 2014-08-14 16:07
你好,不用恢复,血缘关系通过什么都不能解除,直接到当地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即可。
回复时间: 2014-08-14 16:15
血缘关系是斩不断的,不需要恢复的。若想办理户籍事宜可直接咨询当地派出所的户籍转入手续。
回复时间: 2014-08-14 16:16
血亲关系本身就不解除,也就不需要恢复。
回复时间: 2014-08-14 16:19
1、建议通过第三方程序解除继子女关系,或公证,或诉讼,不能通过协议,因前期存在公证。
2、与亲生父母的关系,若继子女关系解除的话,本身是血亲关系,不可能存在解除的问题。本身自动恢复,或者说一直都没有间断过。
3、具体的操作步骤,还是建议咨询户籍部门、民政部门。

私密留言,问题发布者选择最佳答案或关闭本贴后可见。
回复时间: 2014-08-14 16:20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不需要撤销公证,因为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是不可能通过法律解除的。比如说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仍然存在。因此不需要撤销公证,您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依然存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回复时间: 2014-08-14 16:27
你好,不需要撤销公证,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是不可能通过法律解除的。
回复时间: 2014-08-14 16:28
老人去世,果果与亲生父母关系自行恢复,因双方是基于血亲关系产生的亲子关系,基于自然出生形成无需任何程序
回复时间: 2014-08-14 16:43
不用恢复。
回复时间: 2014-08-14 16:55
咨询民政局。
回复时间: 2014-08-14 17:14
一直就是孩子的亲生父母。
回复时间: 2014-08-14 17:17
恢复不了和亲生父母的父母关系了。
追问:

马虹律师,为啥恢复不了和父母的血亲关系?依据呢?谢谢!

回复时间: 2014-08-14 17:24
建议去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咨询具体内容。
回复时间: 2014-08-14 18:24
您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自然解除,但与亲生父母的关系不一定会自动恢复。如果该养子女还没有成年,那么其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自行恢复。如果该养子女已经成年,其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果果的情况就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双方只要协商一致,同意恢复关系,则可以达成一致意见后找当地相关公安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追问:

果果在二十年前,为了解决大都市户籍问题,在公证处办理了过继公证:过继给亲爷爷的亲弟弟(独身老人)做孙女,同时解除亲生父母关系。十年前,老人去世,成年的果果是否自动恢复与亲生父母的关系?

回答:

您好,从名义上而言,只要双方愿意,亲子关系是自动恢复的。

但是,您和您亲生父母将来办理任何手续,还是需要亲属关系的凭证,这一点需要您和亲生父母一道道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户口登记手续,公安机关一般都会同意的

追问:

谢谢邢硕律师,先为您点个赞!抽空去公安机关补办与亲生父母登记。

回答:

祝您们顺利!

回复时间: 2014-08-14 18:33
不用回复,永远是亲生父母的女儿。
回复时间: 2014-08-14 19:11
本身就没断。
回复时间: 2014-08-14 22:50
您好,根据你提供的信息无法确定果果与其亲属(爷爷的独身弟弟)收养关系成立。1、根据《收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如果果的收养关系依法登记了,果果与爷爷的独身弟弟的收养关系成立,你们与果果的生父母的关系因收养成立而消除。(血亲关系不存在解除)。2、如果果果与其爷爷的独身弟弟当初的收养没有进行登记而只是进行了公证,那么,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是不成立的,你们与果果的亲子女关系不曾消除,也就不存在恢复。
3、如果收养关系成立,《收养法》并未对养父母过世后,养子女与其生父母关系的恢复未作出明文规定。但根据《收养法》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除后,成年养子女与亲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建议,去咨询一下当地的民政部门。
以上是本律师的分析,如对你有帮助,望予采纳。
追问:

先为 李亚芬律师 点个赞,抽空再去民政部门确认一下 当年(爷爷的独身弟弟)是否在民政部门登记过。

回答:

是的。只有经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才成立。

回复时间: 2014-08-14 23:03
您好:
根据您的描述,是不需要撤销公证的,因为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是不可能通过法律解除的。比如说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仍然存在。因此不需要撤销公证,您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依然存在。
回复时间: 2014-08-15 09:26
血亲关系不能解除,也不需恢复。
回复时间: 2014-08-15 10:01
这关系不需要恢复啊,与生俱来的关系
回复时间: 2014-08-15 11:27
你好 你们所说的过继在法律上属于收养 虽然办理公证 但是收养要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的 没有办理的 法律上不承认的 所以第一 不存在撤销公证的问题 第二 果果现在还是其父母的子女
回复时间: 2014-08-15 14:40
血缘关系是斩不断的,不需要恢复的
回复时间: 2014-08-15 15:50
收养关系解除之前是不能回复与亲生父母之间关系的!
追问:

有法律依据么?

回复时间: 2014-08-15 18:38
你好: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4-08-16 09:17
答:直接回去就可以啦,不需要再次办理手续。
回复时间: 2014-08-17 11:25
您好,不用恢复
回复时间: 2014-08-18 16:33
不知道想恢复的原因是什么?
这种情况下,首先要爷爷的独身弟弟同意,然后去办理取消公证,和爷爷的独身弟弟解除继养关系,这样,就可以自然恢复和亲生父母的父母关系,但是如果没有法定的理由,那么对于以前的抚养费是需要补偿给爷爷的独身弟弟的。
回复时间: 2014-08-18 21:27
您好!
    建议公证行事,较为妥善。
回复时间: 2014-08-18 23:52
不需要撤销公证,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是不可能通过法律解除的。
回复时间: 2014-08-21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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