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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来苏租住的小朋友受教育权利如何保护?

 08-16 14:13  悬赏 0  发布者:yzh999……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苏州 回答:(1)
事情经过:2014年8月14日晚吴江开发区某小学三位老师来到报名入学学生家里楼上查看了住房外表,没有和家长见面,就口头决定要求转告:该出租居住的房屋是顶楼,不符合入学条件!于是就转身离开了。
我方三点异议:一)违背上位法《苏州市2014年苏州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教〔2014〕4号精神
二)违背“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吴江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的通知  
四、报名办法(二)非本区户籍外来人口.....3违建房屋、车库或其他不适宜家庭租住的建筑不得作为入学依据。”(这里文件指定有3项标的不得作为入学依据。)
三)口头通知缺乏认定法律依据 
下面一一分析:
关于我方异议一)苏州市文件规定:非本市户籍外来人口适龄儿童申请就读小学所需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原户籍地户口本、身份证。
(2)本地公安部门办理的满1年或1年以上的有效居住证件。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苏居(租)住证明,包括房产证(房卡)、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住房租赁合同等材料。
(4)父母务工证明或其他合法经营(营业执照)的相关工作证明
(5)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
其中根本没有关于“居住房屋条件”限制,更好地保护了贫苦打工家庭孩子受教育权力。仔细对照可以看出市,区两级文件两者条件设置上的差别。
关于异议二)
 a基本原则: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市文件效力大于区文件效力!
b下面我们来分析该小学是如何曲解区教委文件精神:
第一项标的: 该房屋是否违建房屋?----答案:完全合法。房产证,土地证齐全,编号*******,所以可以排除! 
再看第二项标的:是车库吗?---答案:不是车库,而是顶楼。可以排除!
关键是第三项是否可以被 肆 意 扩 大 解  释。“其他不适宜家庭租住的建筑”凭你嘴巴一张,眼睛一眨,就可以确定适宜不适宜?你以什么标准什么文件评价衡量的?你的评判细则如何的?需要哪个部门审批核发的才算有法律效力?
   我方证据:1该房屋坐落在2010年苏州市模范样板小区,是新农村高标准建设的新规划2010年创设的省示范小区,该小区哪栋房屋属于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认定的违建房屋?如果属于违章建筑在法制健全的吴江开发区,国家机关难道会明智违建而允许他们大规模建造?此观点实在是匪夷所思。
2该房屋有吴江开发区派出所核发的合法的“房屋出租证”,编号是******,该住户有派出所治安消防合法权威审核,核发具备合格居住条件发放的暂住证,暂住证编号**************以上两项证据充分证明1该房屋是合法房屋,2该住户完全符合国家公安部门治安消防适合租住的条件3 该学生该家庭所租住房屋经过国家权威部门审核通过验收,并获得合法允许出租并准予租住证书,毫无疑问是属于公安部门认可的符合家庭租住的建筑。
所以该小学取消该学生入学资格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完全违背了吴江区教委招生精神
(二)坚持义务教育“两个为主”原则
所有公办学校都要充分挖掘潜力,积极吸纳外来人口子女入学----(属于消极抵触)(三)坚持义务教育帮困助学原则(属于歧视排挤贫困家庭儿童的受教育权力)各学校要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问题:当孩子可能失去法定的受教育权利 与  该学校私下认为该学生所谓的“顶楼艰辛的居住环境”不符合他们的录取资格时就断然取消剥夺儿童的教育权,我们无法理解。希望上级领导,全社会都来关心保护贫困孩子入学权力。
 我方该如何运作可以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请专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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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河南-信阳]
  • 张勇律师
  • 电话:13693765020
  • 67158积分
回复时间:2014年08月16日 15时26分
可以去当地的教育部门给予解决。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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