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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中标(成交)结果后,又废标是否合法?怎么没有人维护我们的权益?

湖南-怀化 08-19 09:26  悬赏 0  发布者:133789…… 给我留言  回答:(1)
关于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采购项目投诉书
投诉人:湖南世宏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地址:怀化市迎丰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总(湖南世宏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粟先生   
被投诉人:1、会同县经济建设投资公司   
2、湖南天润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我公司作为投标人于2014 年 6 月 30日参加了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采购项目(项目名称:会同一中热水系统、采购项目编号:HTZB-2014008), 2014年7月1日湖南政府采购网发布《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公开招标中标(成交)公告》,公告明确表示我公司是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人。但是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即湖南天润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8日向我公司发出《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采购项目采购结果告知书》,通知我公司: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无效。2014年7月14日湖南政府采购网也发布《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中标结果无效公告》。后我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向两被投诉人提出质疑,但两被投诉人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现特向您部门提出投诉。
一、投诉请求:
1、撤销《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采购项目采购结果告知书》及《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中标结果无效公告》;
2、确认我公司为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采购项目的中标人。
二、投诉事项:
(一)本次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中标结果合法、有效
我公司参加本次采购项目,通过自己的实力在激烈的竞争中中标,并且2014年7月1日湖南政府采购网发布《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公开招标中标(成交)公告》,公告明确表示我公司是本次项目的中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本次中标结果合法、有效,既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那么就不能随意改变。《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采购项目采购结果告知书》及《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中标结果无效公告》无视这一规定,在没有合法依据的前提下作出中标结果无效的决定显然是错误的,违法的。
(二)《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采购项目采购结果告知书》及《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中标结果无效公告》认定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采购项目采购结果告知书》及《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中标结果无效公告》中认定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无效的理由是:“经核实参加本次项目投标的投标单位均未按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及地点提交样品。要求提供,提交的时间:2014年6月30日14时30分 、地点长沙市城南西路一号财信大厦财信国际商务酒店五楼锦绣厅。按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须知19.4 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样品的,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1)未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但是我公司认为: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须知19.4所规定的是“未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值得注意的是,这条规定充分说明了:第一,不符合本条件的,只有在评标时才将其视为“无效投标”,而不是说公开了中标结果以后还可以以此为理由将其视为“无效中标”。第二,即使不符合本条件,也只能认定为无效投标,而不能直接认定中标无效,将“无效投标”偷换成“中标无效”,这样的做法未免贻笑大方。现在本次采购项目的评标都已经结束,并已经公告我公司为中标人,就说明我公司已经符合了中标的条件,况且,我公司也已经提供了样品,因此确认中标结果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三)《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采购项目采购结果告知书》及《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中标结果无效公告》适用法律错误
《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采购项目采购结果告知书》及《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中标结果无效公告》中认定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无效适用的法律依据包括《湖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而本规定的内容是:
第二十三条 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采购人应当加强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明确内部政府采购职能机构,建立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一)采购人应当建立政府采购联络员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和有关联络事宜;
(二)采购人应当建立采购需求制定、计划申报、项目评审、现场监督、合同签订及项目验收等关键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协调、制衡的工作运行机制;
(三)采购人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对政府采购项目分项立卷存档,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项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以上规定作为确认本次中标结果无效的法律依据,明显是错误的。
(四)针对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须知19.4款的澄清和说明
退一步说,即使我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须知19.4款的条件导致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无效,也不是我公司的原因造成的,而是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即湖南天润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造成,应该由湖南天润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事实和理由如下:
1、我公司的此次采购项目的授权委托人粟先生曾在2014年6月24号在会同一中看现场确定主机和水箱安装位置时,亲自拿着标书打电话请示湖南天润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杨经理,询问带样品一事是指什么?标书要求样品需要带到锦绣厅,怎么带?当时天润代理机构分公司杨经理亲自电话回复我说没必要带样品!粟先生还请求杨经理给我公司发一份不用带样品的书面通知过来给他,可杨经理说不用,没有关系的!粟多成当时也把这消息就告诉给了会同县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带他们看现场的杨总;杨总接着说:代理机构说不用带你们就不要带。
2、采购方会同县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更没有要求提供样品。
3、评分条款中根本也没有提供样品的条款,只有设备的参数,这也就代表了设备的样品。
4、开标之前也有多人咨询此事,代理机构也说没要求提供样品,且6月30日下午的开标现场上,整个投标、评标过程中再无查验样品这一程序!我们理解并信任湖南天润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的专业与合法。
5、有多人质询:“既然不要求提供样品,为什么招标文件中又写明要提供样品?”代理机构回答:“这是格式化文件,没有关系的!再说这次是热水系统,主机那么重,所以不用带”。
6、但是我公司还是做了第二手准备:于6月24日从广州中宇冷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了样品过来供代理机构、评委查验(证据材料5、6可以证明),第二天在网上公布中标结果,我公司评分为83.46,为第一名。
7、这个事件,整个过程,程序均合法合规,所以,整个招投标是有效的。且整个投标过程中都没有提到样品这个程序的查验!但我们运来样品供评委查验!如评委没有查验,也不是我公司的责任。所以所有责任完全是招标代理机构的疏漏和粗心大意造成的。据了解,该代理机构共代理了会同一中两个项目:一个是会同一中教学仪器采购项目,另一个就是本项目,教学仪器项目是要求提供样品的,他们在制作招标文件时,直接将招标文件复制到本热水系统来,但是没有在相关的地方删除“提供样品”的内容,因此造成这个问题的出现,所以招标代理机构“湖南天润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应负完全责任。7月8日上午9点多县财政局采购监督办现场负责人杨主任亲自在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办公室对我说:全部评标过程和评分都是公平、公正合法的,现场评标时如有什么小问题,所有评委、专家都会放到桌面上来讨论,所以这次的评标、评分是很公平、公正的,只是被天润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在做标书时做错了!复制过去后没有把标书上面的“样品”两个字删掉!只修改了一下时间,实际上我们和业主是不要样品的。当时有投标人要天润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和我们采购方监察人到楼下看样机,我们也感觉好奇怪呀!我们都说不用去看,也不要带样品;所以整个过程都没有提起过查验样品,我们带过去了也没有查验,证明评标过程也已经默认了此程序确定是不要带样品才进行开标的,中标结果也是合法、有效的。值得强调的是:既便是提供样品,也不是评标加分事项,更不是废标法定理由。
(五)对我公司中标无效的理由没有充分的书面说明
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人,有理由相信本次中标的结果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却又被认定为中标结果无效,无论如何都必须要给我们一个合理并充分的理由,但是时至今日,我公司尚未收到任何关于对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无效理由的充分书面说明。而且湖南天润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杨经理私自在2014年7月16日我亲自递交质疑书后的7月18日到怀化迎丰中路59号我公司强烈阻止、要求我公司有关人员(没有经授权的人)放弃质疑与投诉!更在没有得到这个工程全程负责我授权代理人本人的知情和签字同意下,私自这样违规操作更是违法的,无效的。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
2014年7月17日本公司分别向会同县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和湖南天润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递交了质疑书,至今无任何书面说明!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总经理田总只口头上对我说:现在没有质疑了,她说不用回复我!就是要重新招标,还说在我投诉期间她同样可以采购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20号令,即《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投诉处理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目采购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应暂停采购活动。
更应该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怎样执行国家政策才符合即将召开的中央十八大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精神!更已明确规定有关政府行政采购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及招标人在处理质疑与投诉时请自律,心态是关键!心态决定一切;处理问题要站在公正立场,应遵守开标、评标合法程序以及经各评委签暑责任状的评标结果,而且评标结果是经过采购方纪检监督人、招标代理机构、县财政采购监督办负责人和所有8年以上资深专家、评委在开标前共同多次复核并签字认可合法才在政府网上公布的结果,所以此中标结果是合法的。另可由原评标时签责任状的评委、专家调查取证、以及现场录像播放找出有利证据以及更多证据查出事实真像,更在必要时,聘请专家、律师召开分析会,不隐满事实、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联合答疑等多种方式,客观公正地处理所有质疑内容,圆满解决了该项质疑问题,避免了无效投诉的发生,维护了采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应该考虑到质疑、投诉的成本和效率!专家点评及案例中明显表示:并非质疑属实就需宣布中标结果无效,采购过程中的某些小错误如果不影响或根本不可能影响中标结果,中标结果仍然有效。
四、投诉证据如下:(另附材料见后)
1、湖南世宏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
2、《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公开招标中标(成交)公告》;
3、《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采购项目采购结果告知书》;
4、《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中标结果无效公告》;
5、广州中宇冷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货单;
6、从广州中宇冷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过来的样品照片。
    综上,请求贵部门依法维护本公司及授权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追究有过错方责任人的责任 ,赔偿我们的一切损失,以免极端事情发生! 
此致
问题补充:
此项目有投标人在串标、围标,录音是否成为证据?请律师帮助!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8-19 09:54
这是可以诉讼解决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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