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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抗诉
湖南 11-29 23:25 悬赏 0 发布者:hn.czw 给我留言 回答:(0) 本案,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新生儿脑瘫案。
2005年11月17日8时许,产妇入院B超查体后口头告知正常,当日15时30分未经家属同意,慌忙行会阴侧切术,见羊水少且严重污染,对新生儿简单抢救处理后,表面体征恢复正常,便未再作特殊处理或建议转院,当晚无医师查看也无护士护理 ,11月18日15时予以出院, 11月19日后半夜,新生儿不吃不哭,但无其它明显异常。11月20日上午,入该院看门诊,被空腹注射可疑的“青霉素”160万U,导致呼吸困难并在衡阳市妇婴保健院抢救时产生抽搐现象,血生化显示:K+12.97mmoL/L, Na+129.1mmoL/L ,次日K+9.88mmoL/L。
11月22日,颅脑B超显示异常,CT报告单显示头部枕区轻微低密度,原告大脑受损,这距原告出生仅仅5天!娩出到再次抢救不足72小时(68h)!
2006年 1月16日被湖南省儿童医院确诊为:脑瘫,癫痫,智力低下。
该院为县某人民医院分院,接生医师2006年12月才获得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衡南县卫生局出具证明,仅有的二位护士2006年以前都没有注册,也非护理专业。该院设备极其落后,无一合格护士,无一般必备胎心监护仪,无新生儿保暖复苏设备,无剖宫产手术设备和能力,但证照齐备,年检照样通过,虽事故连连,但却有惊无险,每次均以几千至一万多的人民币将事故化于无形。
在诉讼前期和诉讼中,医院方漠视法律,采取多种违法手段,妄图毁灭证据,掩盖真相,院长多日拒不复印封存病历并在患方证人面前当场狂言:“我这是违法,你去告我啊!”通知县卫生局后,某领导与院长通话几次后就不再接当事人的电话,当事人上县卫生局反映情况后也未见派人调查处理该案,后经笔迹鉴定病历为多人伪造,已让患方手机拍照的门诊处方笺的严重超量的用药量也被涂改,并请来县卫生局的两位领导干部作院方诉讼代理人,法院以个人行为认可,证据保全的用药记录、门诊仓库发药记录、费用明细等院长称一概没有,提取笔迹鉴定参照样本时,院长书面盖章表示:本年度住院病历仅此一份! ???明明是某医院的分院,出了事就说只是挂牌,无关系。
文检鉴定结果证明:病历系伪造!
非法行医不属医疗事故争议的范畴,但经市医学会的荒唐鉴定,本案无因果关系。
一审中,患方对市医学会的鉴定不服,不愿到省医学会鉴定,依法申请了司法鉴定,但县法院拒绝,并多次劝说赔五万元同情费了结算了,不同意就判决驳回起诉,且违背司法鉴定费用负担原则,将本应由医方承担的鉴定病历真实性的文检费用划由患者负担。
对于非法行医,在开庭笔录已明确记载:限期一星期内提供医师资质证明,否则视为无证。结果直到约二个月后法院再不提此事,二审结束,仍未见到原件。
调解:“五万”?“同情费”?——判决:“严格依照”市医学会鉴定结论,驳回起诉?
上诉后,市中级法院允许司法鉴定,但不同意患方提出的较为公正的在外省鉴定,而是指定省内某鉴定中心,受理时,我要求将如此严重长时间的高钾血症写入委托事项,以免象第一次鉴定时“漏鉴”,附二鉴定中心的主任坚决不肯,法官也不置可否,结果鉴定时也“漏鉴”,个中多处可见第一次鉴定中荒谬的原形,结论可想而知——无直接因果关系,而且两次鉴定均无因果关系,也未提任何过错。
这二个鉴定机构是“穿同一条裤子”的吗?还是有人将它们缝在一起的?火眼金睛的法官就一点也看不出来?
不同意再次司法鉴定,而外省鉴定一般只有法院委托才予受理,因此在法院的人为操纵下,患方走投无路,只有等待终审败诉的判决——还有就是漫漫无期的申诉道路。不少的医疗事故尤其是脑瘫案,都是在经过长达数年的艰难曲折才得以申冤的事实已证明这一观点。
两次鉴定中的猫腻:1:因文检已证实病历伪造,均未采用病历进行鉴定。 2:“羊水过少”未告知家属,明显侵犯知情权。 3:设备落后,医务人员无合法资质,分娩前和分娩后未正确处置或转院,明显过错。 4:娩后住院期间,母婴均无外出,也从未拒绝诊疗护理,实则无医务人员治疗护理——专家鉴定为“自行抚育”、“自行护理”。 5:由于医院方的违规违法,分娩期间的用药、医疗措施及门诊用药是否青霉素无法证实。 6:青霉素脑病——说明书中鞘内注射和静脉滴注才可能导致,肌肉注射过量不会(荒唐的文字游戏,青霉素在脑脊液中的浓度超过8~10U/ML,即可导致,并同时产生凝血障碍和阳离子中毒)。 7:患儿不吃不哭就诊,青霉素空腹注射为禁忌,低血糖致晕厥——只字不提。 8:抢救时的血生化显示:K+12.97mmoL/L, Na+129.1mmoL/L ,次日K+9.88mmoL/L,如此高浓度和长时间的高钾血症——只字不提。 9:“青霉素”注射后产生高钾低钠,可认定过量注射的不是常用的青霉素G钠,药典中指出:过量注射钠盐必然导致高钠和低钾——只字不提。 10:大剂量注射青霉素前应检测而未检测电解质 ——只字不提。 11:门诊处方上虽确认用量160万U,但无临床诊断而超大剂量用药,无药剂人员签名,假护士未认真查对和尽观察注意义务——只字不提。
总之,只要对医院方不利的,即使违背医学常规、药品说明书、药典、《母婴保健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只字不提。鉴定结论不提,法院定案无据,这是医疗鉴定专家们惯用的成熟的公式,人民法院在这方面也表现了极高度的“严谨性”——严格按照鉴定书。
本案中,举证倒置在本地主义的保护下,医院方毁灭原始病历和能与病历真实性相印证的相关资料,未提供任何有价值的鉴定资料,“羊水过少、III度污染”、全过程的用药和医疗行为、门诊注射的是否“青霉素”或何种青霉素等均无法证实,明显的举证不能,屁股却被擦得舔得干干净净。但为了息讼,一、二审中均一直同意几万元的“同情费”。
二级法院对医疗单位的违规违法犯罪行为,表现了高度的纵容和包庇,对于普通人即可明辨的极其明显的过错侵权也视而不见,分别判决驳回起诉和因无力交齐上诉费裁定自动撤诉(上诉时申请了免交但只批了缓交另一半)。
我在知名的山东金剑中心另作的鉴定(存在因果关系)在申诉和依此重新起诉过程中均不被采纳,被拒法院大门之外。
请问是否可通过抗诉重入法律途径及如何做?
我的邮箱:hn.czw@163.com
2005年11月17日8时许,产妇入院B超查体后口头告知正常,当日15时30分未经家属同意,慌忙行会阴侧切术,见羊水少且严重污染,对新生儿简单抢救处理后,表面体征恢复正常,便未再作特殊处理或建议转院,当晚无医师查看也无护士护理 ,11月18日15时予以出院, 11月19日后半夜,新生儿不吃不哭,但无其它明显异常。11月20日上午,入该院看门诊,被空腹注射可疑的“青霉素”160万U,导致呼吸困难并在衡阳市妇婴保健院抢救时产生抽搐现象,血生化显示:K+12.97mmoL/L, Na+129.1mmoL/L ,次日K+9.88mmoL/L。
11月22日,颅脑B超显示异常,CT报告单显示头部枕区轻微低密度,原告大脑受损,这距原告出生仅仅5天!娩出到再次抢救不足72小时(68h)!
2006年 1月16日被湖南省儿童医院确诊为:脑瘫,癫痫,智力低下。
该院为县某人民医院分院,接生医师2006年12月才获得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衡南县卫生局出具证明,仅有的二位护士2006年以前都没有注册,也非护理专业。该院设备极其落后,无一合格护士,无一般必备胎心监护仪,无新生儿保暖复苏设备,无剖宫产手术设备和能力,但证照齐备,年检照样通过,虽事故连连,但却有惊无险,每次均以几千至一万多的人民币将事故化于无形。
在诉讼前期和诉讼中,医院方漠视法律,采取多种违法手段,妄图毁灭证据,掩盖真相,院长多日拒不复印封存病历并在患方证人面前当场狂言:“我这是违法,你去告我啊!”通知县卫生局后,某领导与院长通话几次后就不再接当事人的电话,当事人上县卫生局反映情况后也未见派人调查处理该案,后经笔迹鉴定病历为多人伪造,已让患方手机拍照的门诊处方笺的严重超量的用药量也被涂改,并请来县卫生局的两位领导干部作院方诉讼代理人,法院以个人行为认可,证据保全的用药记录、门诊仓库发药记录、费用明细等院长称一概没有,提取笔迹鉴定参照样本时,院长书面盖章表示:本年度住院病历仅此一份! ???明明是某医院的分院,出了事就说只是挂牌,无关系。
文检鉴定结果证明:病历系伪造!
非法行医不属医疗事故争议的范畴,但经市医学会的荒唐鉴定,本案无因果关系。
一审中,患方对市医学会的鉴定不服,不愿到省医学会鉴定,依法申请了司法鉴定,但县法院拒绝,并多次劝说赔五万元同情费了结算了,不同意就判决驳回起诉,且违背司法鉴定费用负担原则,将本应由医方承担的鉴定病历真实性的文检费用划由患者负担。
对于非法行医,在开庭笔录已明确记载:限期一星期内提供医师资质证明,否则视为无证。结果直到约二个月后法院再不提此事,二审结束,仍未见到原件。
调解:“五万”?“同情费”?——判决:“严格依照”市医学会鉴定结论,驳回起诉?
上诉后,市中级法院允许司法鉴定,但不同意患方提出的较为公正的在外省鉴定,而是指定省内某鉴定中心,受理时,我要求将如此严重长时间的高钾血症写入委托事项,以免象第一次鉴定时“漏鉴”,附二鉴定中心的主任坚决不肯,法官也不置可否,结果鉴定时也“漏鉴”,个中多处可见第一次鉴定中荒谬的原形,结论可想而知——无直接因果关系,而且两次鉴定均无因果关系,也未提任何过错。
这二个鉴定机构是“穿同一条裤子”的吗?还是有人将它们缝在一起的?火眼金睛的法官就一点也看不出来?
不同意再次司法鉴定,而外省鉴定一般只有法院委托才予受理,因此在法院的人为操纵下,患方走投无路,只有等待终审败诉的判决——还有就是漫漫无期的申诉道路。不少的医疗事故尤其是脑瘫案,都是在经过长达数年的艰难曲折才得以申冤的事实已证明这一观点。
两次鉴定中的猫腻:1:因文检已证实病历伪造,均未采用病历进行鉴定。 2:“羊水过少”未告知家属,明显侵犯知情权。 3:设备落后,医务人员无合法资质,分娩前和分娩后未正确处置或转院,明显过错。 4:娩后住院期间,母婴均无外出,也从未拒绝诊疗护理,实则无医务人员治疗护理——专家鉴定为“自行抚育”、“自行护理”。 5:由于医院方的违规违法,分娩期间的用药、医疗措施及门诊用药是否青霉素无法证实。 6:青霉素脑病——说明书中鞘内注射和静脉滴注才可能导致,肌肉注射过量不会(荒唐的文字游戏,青霉素在脑脊液中的浓度超过8~10U/ML,即可导致,并同时产生凝血障碍和阳离子中毒)。 7:患儿不吃不哭就诊,青霉素空腹注射为禁忌,低血糖致晕厥——只字不提。 8:抢救时的血生化显示:K+12.97mmoL/L, Na+129.1mmoL/L ,次日K+9.88mmoL/L,如此高浓度和长时间的高钾血症——只字不提。 9:“青霉素”注射后产生高钾低钠,可认定过量注射的不是常用的青霉素G钠,药典中指出:过量注射钠盐必然导致高钠和低钾——只字不提。 10:大剂量注射青霉素前应检测而未检测电解质 ——只字不提。 11:门诊处方上虽确认用量160万U,但无临床诊断而超大剂量用药,无药剂人员签名,假护士未认真查对和尽观察注意义务——只字不提。
总之,只要对医院方不利的,即使违背医学常规、药品说明书、药典、《母婴保健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只字不提。鉴定结论不提,法院定案无据,这是医疗鉴定专家们惯用的成熟的公式,人民法院在这方面也表现了极高度的“严谨性”——严格按照鉴定书。
本案中,举证倒置在本地主义的保护下,医院方毁灭原始病历和能与病历真实性相印证的相关资料,未提供任何有价值的鉴定资料,“羊水过少、III度污染”、全过程的用药和医疗行为、门诊注射的是否“青霉素”或何种青霉素等均无法证实,明显的举证不能,屁股却被擦得舔得干干净净。但为了息讼,一、二审中均一直同意几万元的“同情费”。
二级法院对医疗单位的违规违法犯罪行为,表现了高度的纵容和包庇,对于普通人即可明辨的极其明显的过错侵权也视而不见,分别判决驳回起诉和因无力交齐上诉费裁定自动撤诉(上诉时申请了免交但只批了缓交另一半)。
我在知名的山东金剑中心另作的鉴定(存在因果关系)在申诉和依此重新起诉过程中均不被采纳,被拒法院大门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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