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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习的问题

山东-烟台 12-01 15:04  悬赏 10  发布者:SMQ740 回答:(1)
现在某公司实习,学校要办理实习协议,但协议中有这样一条:如该学生在甲方(实习公司)实习期间,表现良好,无重大过失,应在实习结束后正式录用。因为实习公司不能保证实习结束后录用,所以实习公司不给盖章(自己找的公司实习,并非学校提供)我的问题如下:1:这一条要求是否属于法律规定,或者是无理要求2:最长实习时间为多长3:如果学生没有毕业,可否被录用为正式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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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01 16:18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的约定不合理,建议协商修改。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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