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朱建宇  陈晓云  王远洋  毕丽荣  龙宇涛  
该问题已关闭

交警部门对嫌疑车辆扣押需要多久

山东-东营 12-01 18:10  悬赏 0  发布者:dnR406 回答:(2)
本人一朋友出往异地游玩回家11日后被异地交警部门扣押做技术鉴定 说是在异地游玩行驶路线中发生车祸 肇事车辆与朋友车型颜色一致 没有肇事车辆的牌号而朋友的车有其他车辆和同车人员证明没有发生事故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交警部门可以扣押多久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01 18:36
如果是没有确切证据而扣押,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回复时间: 2010-12-06 16:16
交警部门如没有合法依据扣车,可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地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检验、鉴定、评估人员、机构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应当在规定周期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北京海淀区
湖南长沙
安徽合肥
北京朝阳区
河北保定
广东深圳
河北石家庄
浙江杭州
黑龙江哈尔滨
最新回复律师
广东 广州
人气:3927851
湖北 襄阳
人气:439695
北京 海淀区
人气:249348
陕西 西安
人气:583187
湖南 长沙
人气:544792
安徽 合肥
人气:1431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