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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湖北-武汉 12-01 20:25  悬赏 0  发布者:001_ya…… 给我留言  回答:(4)
你好,李律师,麻烦向您咨询一下法律方面的问题。2009年11月2日在福建甫田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为两车相撞),造成车上人员三人受伤,我受伤相对于对方来说较轻,对方车辆的两人重伤,现起诉要求赔偿。我系福建一公司的一名员工,与其建有劳动合同,车祸也是在工作时发生,现对方起诉我与公司共同赔偿两人的费用一起一百多万,传票分两次快递给我家里,虽收件人是我的名字,但不是我亲自签收,而且第一份传票是在11月初收到,但开庭日是9月2日,第二份传票是12月11日开庭,现在咨询一下,我该负什么责任,是否需要参加12月11日的开庭审理和承担什么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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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01 20:57
应该参加 如果对回复满意的话,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果还有问题,请按“点此咨询”向本律师发布一对一咨询,谢谢你的关注与支持。
回复时间: 2010-12-01 21:32
不用承担你所说的那么多的赔偿建议尽早聘请律师参与合法赔偿即可。
回复时间: 2010-12-01 22:41
你应提供你是单位职工,履行职务行为的证据,主张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0-12-03 08:46
应该积极应诉,参加庭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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