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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12条和14条之间关系

河北-廊坊 08-28 13:05  悬赏 0  发布者:ask547…… 给我留言  回答:(0)
律师您好:对于国家安监总局第4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中的以下两条: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和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
之间的关系。是不是对行为人的处罚金额可以相加?请给予精确答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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