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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配

辽宁-沈阳 08-28 14:17  悬赏 0  发布者:苏深奥 给我留言  回答:(4)
女方提离婚,婚后第二年女方父母出资购买住房一套,有当时的汇款凭证,购房交款第二天和买房方做公正,并登记在女方名下,现在离婚,法院认定为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原因是汇款时没有写汇款人姓名,只能认定为存款,03年银行并不要求写汇款人姓名,让我提供当时的取款凭证,我得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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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8-28 14:25
原则上是平分的
  •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5142072411
  • 1194026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8-28 20:43
应当属于个人财产。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上诉。
  • [辽宁-锦州]
  • 刘哲律师 VIP
  • 电话:18841687472
  • 441151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8-29 10:58
如果对一审不服就上诉。
回复时间: 2014-08-28 14:22
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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