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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是否合理?

四川-宜宾 08-29 03:11  悬赏 0  发布者:张宸嘉12 给我留言  回答:(5)
两位中年妇女同为在菜市场为人杀鸡的,且两位妇女摊位相邻。当日上午,两位妇女因争客人而发生争吵,随后抓扯在了一起,其中一方将对方头发抓住,而另一方将对方一只手的手指掰住,经鉴定双方均属轻微伤范畴。公安机关对双方进行调解后,手指被掰的妇女要求对方赔偿自己五万元医药费,而头发被抓住的妇女则认为各自负责医药费此事算了,最终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没有对双方作出行政处罚,建议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后手指受伤方状告公安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罚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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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8-29 09:30
您好,对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但行政相对人的主张是否成立须由复议机关或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决。
回复时间: 2014-08-29 10:05
你好,可以要求行政复议,也可到法院起诉
回复时间: 2014-08-29 08:39
你好,不合理。
回复时间: 2014-08-29 09:07
可以依法行政复议,但是最终需要由人民法院处理民事赔偿事宜。
回复时间: 2014-08-29 10:26
您好,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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