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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合同纠纷

福建-南平 12-02 11:03  悬赏 0  发布者:guojx 给我留言  回答:(1)
合同条款:合同签约日为2009年6月3日,一亩200元,总面积66.31亩,2009年6月30日付清前房租13220元,2009年11月30日付清2009年全年房租。以后每年年末付清全年房租,每亩400元。签订15年。若合同期未满,乙方不承租。则赔偿甲方人民币3万元。乙方从2009年6月3日开始承租甲方场地。现甲方要求乙方支付2009年1月1日-2009年6月2日之间的房租,另租金由原来的每亩400元,涨至每亩800元,问:乙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2009年1月1日-2009年6月2日之间的房租且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率?另甲方是否有权增涨房租,若合同未注明甲方违约条款,甲方违约了,不肯将场地租给乙方�%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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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02 15:53
您好:【1】合同约定的承租期间是从2009年6月3日开始计算的,因此无需支付之前的租金,除非合同对此有特别约定;【2】合同中对租金有明确的约定,若是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履行;【3】对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你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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