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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集体经济成员

 08-31 15:37  悬赏 50  发布者:小小伍伍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肇庆 回答:(3)
梁律师:
你好!
我是高要市某村的村民,目前在肇庆某企业工作,1996年因读书迁出户口到外省某校集体户口,2000年在毕业后公司办理了到目前公司的集体户口,2007年我就把户口回迁到原来的村中。
回迁后,村委会一直以我不是毕业后马上就回迁为由,不给予每年的分红,由于很少,故一直没有理,但后来得知我没有土地补偿费分配、土地分配、选举权、被选举权、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经过信访不能解决(信访有正式书面回复),后起诉到高要市人民法院,法院以很多原因为由,不给予受理(有正式裁定书)。后我上诉至肇庆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维持原判,也不予受理,而且是终审裁定。
 我在上诉至肇庆中级人民法院时,就做了很多工作,明明《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发布司法解释规定“在审理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实行差别待遇,侵害当事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中,要依法充分保护农村集体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37号)等等法律都是可以立案审理,而且 也是有法可依的,但为何在高要、肇庆两地不但不可以讨回公道,连讨回公道的方式都没有?

更不理解的是, 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中的第三部分“物权纠纷”之下“六、所有权纠纷”第39项明确规定了“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案由,但肇庆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又把事情推回了政府,要我让政府解决,不行再走行政诉讼流程,明明是民事案件,为何要改为行政诉讼呢?真的不解。

我下一步都不知道如何处理,请各位律师指点。我可以把相应的诉讼状、上诉状、法院的裁定发给你看。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9月01日 10时01分
你这个确实是有争议,可以说是政府侵害你的权益,对政府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很好,还提供了在线的指导。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8-31 17:24
要具体分析。
  • [福建-福州]
  • 陈宇律师 VIP
  • 电话:13774573086
  • 1229766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9-03 17:17
建议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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