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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赔偿

河北-廊坊 08-31 17:19  悬赏 0  发布者:张良军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河南濮阳的, 某企业占用我们六家耕地8.38亩,1989年8.28日签订“附加协议书”,书中商定企业以地价每亩5899.40元、附着物款每亩6500.60付给农户。91年7月17日我们收到上述两项款。现在我看到了89年十一月二十日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该协议有市区土地局、镇政府、征地单位、被征地单位(我们村委会)四方签订、该协议依据【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事宜通过协商达成一下协议: 土地补偿费 79442.40元 安置补偿费132404.00元 劳力补助费83800元 青苗补偿款7944.24元 附着物补偿款 80820元 上述五项费用共计 384410.64元 其中91年7月17日我们已领取附着物款54475.03元(依89年8月28日协议中附着物款每亩6500.6元领取) 请问上述费用该不该分给我们几家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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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9-02 13:55
你好,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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