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刑事行政 >> 刑事辩护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吴健弘  年遇春  陆腾达  陈皓元  
该问题已关闭

醉驾无证造成重伤且在公诉阶段逃逸,怎么判决。

山东-聊城 08-31 18:21  悬赏 20  发布者:lqhtjc 给我留言  回答:(9)
我对象14年4月29日骑电动自行车与一摩托车相撞,造成重伤2级。

肇事者:醉驾、无驾驶证、无行驶证 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他付全责。

在医疗期间,肇事方没有拿一分钱。14年6月10日认定对方为全责,提起公诉。在提起公诉前拘留时,肇事者逃跑,后被交警部分网上追逃。

如果抓住了肇事者,是按照交通肇事罪量刑,还是按照肇事逃逸量刑。对方很嚣张,就是不拿钱,爱怎么地就怎么地。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8-31 20:48
你好,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单独提出民事诉讼。
回复时间: 2014-08-31 18:23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追问:

如果抓住了肇事者,是按照交通肇事罪量刑,还是按照肇事逃逸量刑。这个是我问的,不要答非所问好不好。

回复时间: 2014-08-31 18:27
不属于逃逸,正常量刑;
追问:

在逃逸前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在逮捕阶段又逃跑了,为什么够不成交通肇事逃逸?请解答,谢谢

回答:

以以上解答为准;

回复时间: 2014-08-31 18:28
不属于肇事逃逸,按照交通肇事罪量刑,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追问:

(一)“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含义

《解释》第3条规定,所谓“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即指行为人具有该《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均系构成基本罪的条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据此,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当把握以下几点:第一,行为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前提;交通肇事但按照《解释》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尚未达到犯罪标准的,即使逃逸,亦不属于其范围。第二,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否则亦不能认定有“逃逸”行为。换言之,“逃逸”是具有主观评价色彩的。第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在逃逸前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在逮捕阶段又逃跑了,为什么够不成交通肇事逃逸?请解答,谢谢

回答:

逃逸是指事发时是否逃逸,事发后在案件进展过程中是不属于逃逸的。

回复时间: 2014-08-31 19:04
你好:要判刑的
追问:

你的回答可以忽略了

回复时间: 2014-08-31 19:51
对方涉嫌交通肇事罪,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因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事故后,警方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怕被追究责任而逃跑。刑事拘留时的逃跑属于逃脱行为,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
另外,你们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回复时间: 2014-09-01 08:21
对方涉嫌交通肇事罪,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加重情节,因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事故后,警方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怕被追究责任而逃跑。刑事拘留时的逃跑属于逃脱行为,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
你们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回复时间: 2014-09-01 09:18
交通肇事罪,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回复时间: 2014-09-02 15:48
 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广东深圳
福建厦门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四川成都
福建福州
广东深圳
山东东营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人气:441918
广东 深圳
人气:1836724
福建 厦门
人气:122869
重庆 江北
人气:392349
广东 深圳
人气:136093
湖南 长沙
人气:54225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